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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开远市年仅7岁的女孩孙宇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判决由其父孙建伟在今年6月30日以前付给其抚育费2720元,并在其后按月给付孙宇抚育费100元,直至孙宇年满18周岁。 1994年,孙宇父母协议离婚,婚生女孙宇跟母亲生活,父亲则每月支付40元生活费。后孙宇母亲外出打工,孙宇跟姨父生活。1995年6月13日,为方便上幼儿园,姨父将孙宇从人民路派出所辖区迁至乐百道派出所辖区,孙宇改名为林方娜。今年2月6日,孙宇又迁回原址并恢复孙宇原姓名。 自父母离婚后,孙宇一直未收到父亲孙建伟的抚养费,今年3月16日,孙宇索要抚育费时,父亲写下了欠条,并称于4月20日给付2720元,但至今仍未给付,孙宇为此将父亲告上法庭。孙父认为,孙宇改名是对孙家的侮辱,这期间的抚育费不该付。法院认为,父母的权利和义务不因子女改变姓名而消失,并依法判令孙建伟承担抚育费。 目前,孙宇仍未收到抚育费,而其父仍到有关部门反映,不同意支付抚育费。任锐刚(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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