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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记者刘峦、通讯员殷文煊、张连玺):日前,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支持抗诉的蔡某贪污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撤消原审法院对原审被告人蔡某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的判决,改判原审被告人蔡犯挪用公款罪,处有期徒刑七年。 据了解,蔡某原系天津市某区技术监督局出纳,1999年3月到11月间,蔡某利用出纳员的职务便利,采取开具收据后,部分不入单位账户、不存入银行等方法,先后将罚没款及办理代码证的收入等十八万八千九百元据为己有,除两万元借予他人外,其余十六万余元均用于赌博,并挥霍一空。后单位核对账目时发现,蔡某所记账目与银行实际存款不符。经单位领导再三劝说,蔡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归还了其挪用的全部公款。 一审法院认为:蔡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暂由自己经手管理的公款,以不上交及不入单位账目等方法取出、用于个人挥霍,主观上具有故意占有的目的,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以贪污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判决后,原公诉机关及蔡某本人,均认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分别提出了抗诉和上诉。 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无法冲平账目,而且对挪用的十八万余元公款也没有以非法手段冲平账目,其单位并没有失去对被挪用公款的监督与控制,故原审判决定性有误,应以挪用公款罪进行惩处。因此,市检察二分院作出决定,支持原公诉机关的抗诉。 近日,二中院经审理,依法采纳检察二分院的抗诉意见,以挪用公款罪对蔡某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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