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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林老汉状告国土局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7月07日11:12 四川青年报

  护林老汉在自己的林场地里修了一座护林房,并依法取得了林业部门的许可,但国土局长却认为此房系违法占地,并强行拆除。护林老汉不服,抱着本法律汇编,认定国土局越权行政。于是,一场艰难的民告官官司没完没了地打了起来。

  这位护林老汉叫李太文,今年63岁,小学文化,系四川青川县沙洲镇江边村人。1984年起,承包村里的荒山造林。李太文一棵树一棵树地植,到1988年,已植树造林816亩,现已基本成林,且造林面积扩大到1200余亩。80年代末,李老汉经县林业局批准,组建了大茅坡林场,并由老伴、岳父3个老人一起专职护林。

  1996年9月,当地白龙湖水库建成蓄水,库区农民3万多人举家搬迁。李老汉一家也在其中。迁移后,为了更好地护林营林,当年12月李老汉索性将原来的护林棚改造为砖木结构的房屋,占地68平方米。青川县林业局向他颁发了修建此房的《使用林地许可证》。根据林业部关于实行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的通知要求,林业企业单位内部使用土地,30亩以下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该县林业局认为,“大茅坡林场建房属林区管理机构生产用房,故同意发证修建。”但县国土局却认为,李老汉的建房没有经国土部门的行政许可,根据土地管理法,系非法占用“耕地”。于是,该局于1997年1月发出通知,要求李老汉将房屋拆除。李老汉不服,把通知拿到广元市国土局复议,而广元市国土局虽未认定李老汉非法占用“耕地”,却也认定系非法占用“山坡地”,并于这年7月作出维持原裁定的行政裁决。

  李老汉输了,但还是不服气。因为这个时候他偶然得到了一本四川省林业厅编印的《林地管理政策法规汇编》。上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确认林地使用权或所有权应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办理。而《森林法》实施细则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李老汉将这些白纸黑字的规定视为尚方宝剑,并坚信自己有理,法律会给予公正的判决。

  于是,李老汉一气之下,将县国土局告到法院。1997年,青川县法院初审判决维持县国土局裁定。法院审理期间,青川县国土局下发了一纸落款没有注明日期的处罚决定书,并将李老汉的房屋予以强行拆除。

  李老汉只好上诉。

  1998年3月,广元市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李老汉抱着那本《汇编》,踏上了开往省城的上访之路。

  2000年1月5日,省高院裁定:发回广元中院再审;此间中止原判的执行。

  2000年5月29日,广元市中院再终审判决,再维持原判。与国土局的“斗法”屡告屡败,他再次踏上了上访之路。

  昨日,记者在成都见到了李老汉。他抱着一大堆上访材料一一的点给记者看,那本《林地管理政策法规汇编》已被他翻得很破旧,好几处还夹着香烟盒纸“书签”,一些法律法规条文用笔划了又划。

  他告诉记者,前天,省高院一位姓张的法官热情接待了他,并做了登记,并告诉他先回去,细审后尽快回复。李老汉说,他又看到了胜诉的希望。本报记者罗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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