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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纠纷逐年增多 10年毁了20万张脸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7月07日14:10 云南日报

  “10年毁了20万张脸”,这绝非危言耸听。在消协受理的投诉中,美容毁容纠纷几年来始终是投诉热点之一。

  有统计资料显示,我国的美容机构已逾百万之多,从业人员也已达数百万之巨,然而10年来,我国已发生各类美容毁容案件20多万起,例子可以信手拈来,时间比较近的就有两起:

  1999年3月,眉目清秀的阿莉在广东高明市某美容院做了两次洗眉后,一对秀眉竟变得一红一黑,左眉眉毛脱落并呈红色,凸出“肉芽”疤痕,想恢复原状已是非分之想。可是,对于阿莉毁眉的事,美容小姐却一再强调责任不在她,造成疤痕最主要的原因是两次洗眉的间隔时间不够。无奈双方只能对簿公堂。据佛山某医院美容整容专科的专家认为,阿莉左眉增生的主要原因并不是两次洗眉时间间隔的长短,而是与美容师下针的深浅,涂抹的药水及其剂量有关,过深过量均会造成伤害。

  1999年7月,陈小姐花一万多元在北京市某美容院做隆胸术,向乳房内注入韩国产“人造蛋白脂肪”后发生感染,经多次到医院治疗,每天仍在发低烧。经医院诊断,必须做手术将注入的“不明物质”取出。陈小姐投诉后,有关部门查出,由于该美容中心只有卫生防疫部门批准的皮肤护理的许可证。没有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美容许可证,属于超范围从事医学美容,同时他们还使用了无中文说明的、未经我国检验检疫部门批准使用的“药物”。……举不胜举的惨痛教训,忘不了因隆胸失败而浸泡在氟尔玛林溶液里的那对乳房,尴尬的是,由于我国目前对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至今还没有严格的划分,超范围的经营时有发生;更尴尬的是,由于我国缺乏相关的法律对美容行业加以管理、对美容事故或伤害加以定性,消费者往往弄不清自己的遭遇究竟该按照消费纠纷、还是医疗事故甚或刑事问题来对待,更就弄不清到底该找卫生、公安、工商、劳动局或消协的哪一家来帮助解决了。

  于是,原本应该是个很清晰的话题,却成了要通过严肃的探讨研究且仍然很难弄清的问题。

  那就是:美容行业究竟是谁的“孩子”?究竟由谁来监管?

  谁来监管美容业?

  为了要弄清这个看似很简单的问题,记者走访(及电话采访)了以下几家权威部门:

  国家工商局个体监督司登记处:

  “我们只能从经济行为上监管,技术上我们无法出标准。”

  由于美容院的经营者必须从工商行政部门获取营业执照,记者首先拨通了国家工商局的电话。个体监督司登记处的一位负责人说:“笼统的说,真皮以上的部位为生活美容,真皮以下的部位为医疗美容。生活美容的根本要求是不能用刀、不能用药。核发营业执照时,就是依据这样的标准。”但要说得很细的话,他表示不好说。“我们只能从经济行为上来监管,技术上我们无法出标准。对于生活美容,好像内贸局有一个标准:而医疗美容,应该由卫生部出标准,且所有的化妆品都是经由卫生部审批的。”

  这位负责人透露,原先个体监督司想要制定一个《美容美发管理规定》,但上级领导认为,由个体司来出这个规定似乎还显片面。因为个体司只能监管个体经营者,而国营的那一部分怎么管?由此也就搁浅了。今年年初,个体司和劳动部相关部门经过长时间的磨合研究,联合推出美容行业“持证开业、持证上岗”的制度,严格规定美容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过劳动部门的考核才能上岗、开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技能鉴定处:

  “持劳动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只能从事生活美容项目。”

  记者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技能鉴定处,该处的陈卫军副处长介绍:“从1993年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开始面向社会进行技术工种劳动者技能水平的鉴定工作。从职业学校毕业的学生可以到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技能鉴定所报名。参加不同等级的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职业资格证书》。”但由于劳动部1995年颁发的《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对技术工种的劳动者的要求仅仅是上岗前要参加培训,而是否要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只是由劳动者自愿申请,却非强制标准。据统计,去年一年,全国核发美容《职业资格证书》只7万人次。

  但陈卫军欣喜地告诉记者,今年3月份新颁布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中已明确规定,从7月1日起,美容从业人员必须在获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这项强制性规定,使得劳动部门对美容从业人员的管理力度大大加强了。

  但陈卫军副处长强调:“获取劳动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后,只能从事生活美容,《美容师国家职业标准》也是针对生活美容项目而言。”记者看到,在《美容师国家职业标准》中明确规定,最高级别的美容师所能从事难度最高的美容项目也就是“纹刺”(如纹眉、纹眼线等)。显然,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即便只是从事生活美容,也存在着超级别、超范围的执业行为。

  如果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管理针对的是美容从业人员个人,那么美容行业的主管部门究竟是谁呢?

  国家内贸局服务消费司饭店与服务业发展处:

  “美容行业的超范围经营,给我们的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造成了行业的混乱局面。”

  内贸局消费司饭店与服务业发展处李肃东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之初就表示:一些媒体说“美容行业无人监管”是极不负责任的。”因为生活美容一直就是我们内贸局在管,而医疗美容也很明确地是卫生部的管辖范围。关键是美容行业的超范围经营给我们的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造成了行业的混乱局面。”

  李处长解释,由于超范围的经营,如一些普通的美容院擅自从事医疗美容项目,加之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的范围界定还不是非常明确,致使内贸局和卫生部的职责范围难以划清。当问题出现后,很难明确究竟是该内贸局管,还是该由卫生部来管。

  “为了加大美容业的监管力度,一年多来,我们一直在做两件事。一是和卫生部研究商榷,界定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的范围,划清主管部门的职责,从而防止超范围经营;二是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商讨,将原先的《美发美容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的行业标准,上升为条款性国家标准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的概念、范围及其管理部门的界定已日趋清晰:

  生活美容是指根据顾客面型、皮肤特点等具体情况和要求,借助器械和化妆品并结合运用多种美容技术为其提供的美容服务。内容包括美容知识咨询,皮肤护理、化妆修饰和美体等。

  医疗美容是指用药物及手术、注射等医疗手段进行的美容服务,其项目包括重睑形成术、假体植入术、药物及手术减肥术等。

  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美容,在技术标准和管理上都有不同要求。前者属生活服务范畴,接受内贸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后者属于医疗服务范畴,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在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执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据李处长介绍,目前内贸局和卫生部对“三纹”等创伤性美容项目(如纹眉、纹眼线、纹唇线)还存在争议。虽然“三纹项目”不需动刀,但也是刺入皮肤的一种创伤性手段,究竟属生活美容还是医疗美容,还需进一步商榷;另一方面,如做重睑既可“开刀割双眼皮”,也可“埋眼线”(前者属医疗美容,后者属生活美容),同一项目、多种操作方法也给美容性质的界定带来了困难。这些内容都需要进一步的讨论。

  前文已经提到,在劳动部颁发的《美容师国家职业标准》中,已明确将三纹项目定在了生活美容的范畴。但从内贸局和卫生部存在的争议来看,国家的相关标准似乎还需进一步协调统一。

  卫生部医政司:

  “因为《医疗美容管理条例》还没有出台,我们不便回答任何问题。”

  那么,对于医疗美容,卫生部门曾经做过什么工作?今后又有哪些强有力的措施呢?记者将采访提纲传给了卫生部新闻宣传处。

  长长的等待之后,得到的是卫生部新闻宣传处转告的答复:“医政司负责人表示,由于《医疗美容管理条例》还未出台,我们不便回答有关美容的任何问题。目前,我们正在加紧该条例的制定工作。”

  看来,卫生部对美容问题可谓慎之又慎。记者只好抓住机会和宣传处的办公人员聊了聊:

  记者:能否透露一下在《医疗美容管理条例》出台之前,卫生部在医疗美容的监管上做了哪些工作?

  宣传处:由于无依据可行,规范化的管理工作都不好开展。再说,也没有美容纠份投诉到我们卫生行政部门,所以……

  记者:即将出台的《医疗美容管理条例》中包括哪些内容?

  宣传处:可能包括医疗美容的定义、范围、从业人员的资质规定。医疗美容事故的鉴定方法及标准等,我也说不好。

  卫生部没有接受记者的采访,使得本文留下了不少的问号。跑了很多部门,但得到的总觉得还不够,总是还缺些什么。美容业究竟谁来监管的问题似乎越来越清楚,也似乎还有些模糊。无论如何,我们期待着《生活美容管理标准》和《医疗美容管理条例》能够早日出台。

  在国外,医疗美容业的从业者与医生是同等对待的,必须具有若干年临床经验,经过严格的考试后才能有资格从业。而从采访结果来看,我国对这两种美容仍无非常明确的划分。目前我国的绝大多数美容院只有皮肤护理的许可证,所以我们提醒消费者:当您要做纹眉、隆胸、重睑术、祛斑、除疤、减肥等医疗美容时,一定要到有许可证和执业资格的美容院去做。同时,我们郑重地告诫那些没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美容院,不要为了赚黑心钱,拿人健康乃至生命当儿戏,从事医疗美容!(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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