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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乘公交车有“自备零钱、恕不找零”的规矩;换液化气时,无论原瓶中剩余多少,一律按每瓶15公斤计价收费……市民们可能不知道,这些在生活中司空见惯的“规矩”见右附表,原本竟是不合理的。 昨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从明年1月1日起,消费者有权对这些“规矩”,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申诉或者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格式条款,是指条款提供方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又未与对方协调的条款。这个条例要求,格式条款提供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得利用优势地位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中包括:不得含有免除条款提供方责任或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内容,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内容。 据统计,目前本市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订立合同,90%以上都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明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在房屋买卖、邮电通信、旅游保险等行业中则达到了100%。但格式条款提供方往往列入了一些不公平的内容,遇上这些特殊的垄断行业,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便“有冤没处伸”,要么接受、要么走开,失去了“讨价还价”的基本权利。 据了解,《条例》第11条规定:凡属房屋买卖、租赁合同;居住物业管理合同;住宅装潢合同;旅游合同;供用电、水、气、合同;运输合同;邮政、电信等6大合同,必须在合同订立之前将合同的格式条款文本报市工商局备案。 身边的不平等格式条款1、某电讯公司称:因欠费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指定法院受理。 2、某洗衣店称:对洗涤结果概不负责;赔偿额不超过洗涤费的10倍。 3、某寻呼台称:用户与本台必须共同遵守本条例,否则本公司有权随时 停止对该机服务。 4、某供电局称:如暂不使用煤气每月仍应缴纳最低用量费。 5、某冲印店称:胶卷遗失或损坏,只赔偿同类胶卷。 6、某房产公司称:订房者若需中途退房,则无权要求返回定金。 7、某商场称:离开商场发现商品短缺,本公司概不负责。 8、某家具店称:样品特价,不退不换。 9、某培训中心称:无论成绩如何,本中心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 10、某旅游公司称:出门旅游,不退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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