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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宋红军、徐建、实习生周霞):何勇的行为算不算见义勇为?昨日,应许多读者要求,本报向重庆市有关部门通报了何勇为救落水儿童光荣献身的情况,结果意外得知,根据今年新颁布的《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规定,何勇的行为不属该条例奖励范畴。 记者昨日先将何勇的情况向江北区政法委进行了通报,该委同志对何勇的行为给予了高度评价,但同时不无遗憾地说,按照今年7月1日实施的《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下文简称《条例》)规定,何勇不能享受《条例》所给予的各种待遇。这位同志解释说,《条例》明文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特定职责的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置个人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因为限定了必须是‘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所以何勇的行为不在此列。”这位同志说。 为求证这种说法,记者又就此事咨询了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条例》实施单位),该办一位女士的说法与江北区政法委一致,认为何勇确实无法享受《条例》所规定的待遇。 但这种待遇对何勇来说太重要了。何勇牺牲后,其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妻子带着两个孩子如何生活?如果能享受《条例》所规定的待遇,何勇不但能获得“见义勇为英雄(或先进分子)”称号,还能得到不低于10000元的奖金,这笔奖金对何勇的家人来说无异于雪中送炭。 为何将何勇这种行为排斥于《条例》之外?重庆市人大法工委屠先生介绍说,当时制定《条例》时是考虑鼓励公民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所以才以此为限定制定了该《条例》,“法律法规不可能对社会所有方面都进行调整,何勇的情况可以由地方民政部门酌情解决。但‘见义勇为英雄’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称号何勇是肯定得不到了。”屠先生说。 看来,何勇的见义勇为遭遇到了法律上的“盲点”。所幸的是,屠先生表示将就此事向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作汇报,而且何勇实际上已经是重庆市民心中的“见义勇为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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