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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冉泽勋):郫县人民法院12日开庭审理了一起刑事自诉案,债主成都某高校教师秦某向给其造成人身伤害的欠债人朱明及其同伙提起刑事自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16万元。 据秦某诉称,1998年秋,经人介绍他请郫县犀浦镇龙吟村青年农民朱明为其装修住房。朱明以早已被注销的“龙吟装饰公司”名义与秦签订合同。但朱明拿到近8万元装修款后只装修了部分就停工了,并拒不返还剩余装修款。双方为此多次争议未果。1999年6月3日,朱明以商量还款为由,约秦某等人到郫县犀浦“雅园”农家乐。双方话不投机抓扯起来,这时朱明找来兄弟伙刘辉、杨昌平等四、五人,且个个手持菜刀或马刀一拥而上,将秦某颈部、手腕和右胸割伤,血流如泣。之后又反扭秦的双手,逼其交出手机、传呼,声称“拿出两万元才放人”。秦某称,朱明等人在其颈部留下的伤疤使他面对学生时十分痛苦,因而他要求对方赔偿其医疗费6.7万元、整容费8万元和精神损失费1万元。 在法庭上,带着手铐的朱明、杨昌平(刘辉在逃,未能逮捕归案)及其代理人,就秦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其索赔金额提出异议。他们认为,这起伤害由房屋装修纠纷引发,原告也应负一定责任,而朱明虽有犯罪行为但情节轻微;杨昌平在这起伤害案中也是受害者,其行为尚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对此,原告也当庭举证力争。法院将对此案择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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