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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广州7月15日电(记者游春亮通讯员万选才)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近日对当地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一宗小学生离校溺水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死亡小学生李金生的父母(原告)和他的学校(被告之一)均承担未尽监护责任,容山小学赔偿1.2万元。 顺德市容山小学原定于去年7月2日上午安排六年级学生回校照毕业相,后因故改期,但未能通知到包括李金生在内的11人。11名学生于7月2日上午回校,班主任通知改期,并要求他们离校回家。离校后,李与另外3名学生骑自行车,到容里村委会辖下的容里沙石停放场边的容桂水道里游泳,李金生溺水死亡。 痛失儿子的原告认为,造成李金生死亡是由于容山小学没有尽教育和管理的责任,没有妥善组织学生离校的不作为行为,以及容里村委会没有在出事河段设立警示告知牌和其它防范措施的不作为行为所致。李金生的父母将容山小学、容里村委会推上被告席。 顺德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李金生已年满13周岁,应可识别游泳的危险性。容山小学对学生进行过安全教育;容里村委会辖下的沙石停放场不属公共游泳场所,不需要设置防护栏和警示标志。李离校后,不是回家而是到与回家不同方向的沙石场游泳,且李去游泳已不止一次,这是李的父母没有尽监护人教育、制止的职责。容山小学由于未能及时通知学生及其监护人改期,致使家长不能尽监护职责,因此,原告及容山小学对李金生的死亡后果均应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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