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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前“娃娃亲”牵出离奇案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7月16日11:27 法制日报

  18年前,9岁小男孩熊士林玩飞镖时,不慎将邻居家6岁的小女孩黄健梅左眼射瞎,为求“两全其美”,双方家长一纸协议约定,熊士林长大后娶黄健梅为妻,否则,按每月10元标准供养黄健梅到老。18年后的今天,熊士林另娶别人,协议如何履行?闹上法庭,给法官和法律界人士提出了许多新问题———

  1982年1月3日下午5时左右,江西省吉安县横江镇年仅9岁的男孩熊士林,正同邻居家6岁的女孩黄健梅一起玩飞镖。谁知,熊士林一次飞镖出手,竟射到了黄健梅的左眼上,小女孩顿觉天昏地暗,痛疼难忍。双方家长急忙把小女孩送到吉安地区医院进行抢救。经过医生的治疗,黄健梅的生命虽然没有危险,但其左眼却从此失去了光明。

  6天后,在新疆某部服役的黄健梅的父亲赶了回来,善后问题便提上了议事日程。据黄健梅的父亲介绍,当时熊家由熊士林的姑父出面向黄家提出,两家结成“娃娃亲”,双方还由此签订了一份协议。其主要内容为:一、熊士林长大成人后应娶黄健梅为妻;二、若熊士林今后不娶黄健梅为妻,他应从与他人结婚之日起担负黄健梅每月10元生活费,直至终身。协议还称“此诚是两全其美的好事”,双方父母在协议上签了字。

  据黄健梅的父母说,当时签字结亲,是为了解决健梅以后的生活出路问题,再考虑到担保人熊士林的姑父还是健梅母亲的湖南老乡,心想老乡总不会骗老乡吧。

  18年弹指而过,年已27岁的熊士林在今年的2月9日办理了结婚证,但新娘却不是协议中配定的健梅。得到消息的黄家找到熊家论理,要求按过去协议的规定来办,不结亲就赔钱。熊士林一家也同意按协议赔偿,但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却发生了分歧。黄家认为,当时规定的每月10元的生活费已明显不符合现在的生活标准,必须加价。于是提出要以每月30元计算,总计50年。健梅的母亲说:“每月30元,我只是算了每天一斤的米钱。”但黄家同意以50年为总年数,却要求每月只付12元。对此,黄家不能接受。后来,熊家干脆说一分不给。

  今年3月9日,黄健梅向吉安县人民法院起诉,把熊士林、熊士光、吴宝珠推上了法庭。她在起诉状中写道:鉴于18年前与熊家所签订的协议以及经法医鉴定属伤残4级的左眼已影响到右眼功能等原因,要求被告赔偿继续治疗费1万元,残疾生活补助费57352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吉安县人民法院接到起诉书后认为符合立案程序,就正式受理了此案。但立案后,法院发现这是一起十分棘手的案件。因为这起看似简单的案件至少存在四大法理方面的争议:一是这种一纸定终身的协议本身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二是事情发生在18年前,按照我国法律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有关规定,其诉讼时效为一年,18年后的现在提起诉讼,是否过了诉讼时效;三是诉讼主体问题,当年签协议时,这对“夫妻”,一个才9岁,一个才6岁,都是未成年人,所有的事都是其监护人即父母操办的,现在这对“夫妻”都已长大成人,均完全具备民事责任能力,那么现在站在被告席上的是何人,是熊士林一人,还是熊士林父母,抑或是熊家三人。如果要赔偿,是熊士林一个人赔,还是其父母赔,或者三人都承担责任;四是本案的焦点问题,即适用法律问题:是按18年前签协议时的法律办,还是适用现在的法律,18年前约定的每月10元生活费是否符合现在的生活标准。

  今年6月28日,本案一审开庭,由于案件事实清楚简单,不到一个小时,法庭便完成了举证质证等程序,很快进入了法庭辩论阶段。辩论时,双方代理律师唇枪舌剑,交锋激烈。被告代理律师提出了以下几个问题:一、18年前黄家与熊家所签订的那份协议是无效的,因为协议本身表明,此事已经在1982年解决,260元医疗费等当时已由被告出了,被告已经承担了民事责任;二、18年前伤害黄健梅的是熊士林而不是其父亲熊士光和母亲吴宝珠,所以后两者不能列为本案被告;三、本案是18年前所发生的事,当时双方已经协商了结,而现在提起诉讼已过时效;四、关于本案赔偿标准,就按1982年的规定,因为过去发生的事应适用旧法,即伤害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及赔偿标准。

  针对上述四个问题,原告代理律师在辩论中认为,黄家与熊家18年前所签订的协议,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即婚约无效,经济补偿有效;1982年,熊士林才9岁,属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过错,由其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熊士林的父母是当然的被告;虽然熊士林的伤害行为发生在1982年,但当时他的法定代理人已在协议中承诺了在熊士林长大不与黄健梅结婚且与他人结婚时开始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的中断;熊士林是在今年2月9日与他人结婚的,而这时黄健梅的右眼因左眼的影响发生了病变,她就赔偿一事提起诉讼的时效未超过一年,所以没有丧失诉权;熊家在协议中承诺支付生活费一直未付,现在又已另娶他人,又构成侵害,因此应适用现在的法律,而且当时协议中约定每月10元的标准,现在显失公平,应依法撤销。

  开庭当日下午,法庭调解不成,根据法庭调查,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作了如下一审判决:被告熊士林应赔偿原告黄健梅残疾生活补助费43680元,继续治疗费8000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被告父母熊士光和吴宝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

  被告当庭不服判决,准备上诉。

  庭审结束后,庭外颇不平静,人们议论纷纷。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朱刚旁听了审理的全过程,他认为此案判得公正,说明法官在这个案子里花了很多心血。而南昌大学法律系教授魏盛礼却对此有不同看法,他认为,此案只能以当时的法律和政策为主,黄健梅只能得到18年前所签订协议里规定的每月10元的补偿。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掺入了人道主义,法官只是法律的奴隶,不能为了个别的正义而牺牲了普遍的正义。

  而对此案最关注的无疑是黄健梅和熊士林两人。宣判后,黄健梅埋头伏在桌子上,面对记者的提问,她说:“就是给我60万,又有什么用?18年的耻辱、嘲笑,他体会得到吗?”,她接着哭诉:“我拼命读书,不想自暴自弃。我已考到了会计员证,但找工作时,只要“五官端正”几个字就可以把我打倒。随着年龄的增大,我的心理压力也越大,自卑感也越强。18年来我一直小心地避开这个事,作为一个女孩,18年了,事情也过去了,我不想走上法庭,再提起这件事,作为一个读书人,我也知道结婚的协议无效。我走上法庭,只是要让他知道,他要为自己的伤害行为负责。而且我要告诉别人,遇到这种事一定要依靠法律。”

  据说,出事后,黄健梅和熊士林十多年来一起没有见过面。随着年龄的增长,她也曾经找过他,但他一直回避着。而熊士林也表示,出事后,他的压力也很大,同学们都在背后指指点点,说他这么小就有老婆,为此他不得不转了学。他认为婚姻是一种感情上的事,他现在的妻子也知道了这件事,她很痛苦。

  是耶?非耶?情兮?法兮?这张18年前的协议也算是“满纸荒唐言”,引得18年后“一捧辛酸泪”。本报记者李承才通讯员徐景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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