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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呼北应,上海、沈阳等城市都在修订交规,具体条文有差,但共同的一条是规定:行人违反交规的事故,机动车司机不负责任。闻之一而悸,二而惑,三则不平。 小时候生活在偏远农村,正如陶渊明所谓“结庐在人境,而无车马喧”,不知“噪声污染”为何,更没有父母“出门注意看车”的叮咛。后来村边有了一条公路,于是有老人和孩子为之付出了生命的代价。生命当然不止值赔付的那几个钱,但这钱表示着钢铁的强者对血肉的弱者的良知,表示着对生命的尊重和失去生命的惋惜,无奈是双向的,双方也只好互相宽容。由之形成的常理、常规体现着脱离动物界的人与人之间的深切关怀,在这样特定的人文环境下,事故责任的理论不是最重要的,老百姓对此有一句经典的表述:“死了也就赢了。” 但是有一天,今天,钢铁的汽车对行人说,过去的事就让他过去吧,今后你若再犯我交规,压死你活该,别想从我这里得到一个子儿。 再不是一个族类的语言了,过去的一家人说两家话了,一种体现人文关怀的文化被消解。新交法倒是简单化了,唯以事故责任为判断,其他枝枝蔓蔓都不要,但正因为此使人忧从中来。 首先,它会导致司机对预防事故的放松心态以至对事故的放任心态。心理学的实验证明,人对客体的结果预期决定人对过程的重视程度。过去撞人亏心又亏钱,双重约束封锁着麻痹大意,如今精神减负,赔偿不担,未尝不会体脑懈怠,或者竟麻木不仁。其次,我们的交规还远不是一个科学体系,朝定夕改现象频仍,许多路段设计不合理,客观上造成事故多发,连有经验的司机都常犯迷糊,更遑论普及知识到大众。还有老弱病残者及未成年人,更是一个特殊人群,行动上往往有意想不到的特殊困难,对他们的失误以至不幸坚持新交铁规,想来几近残酷。 实际上,所谓交通,原来的主体无疑是行人。从先后次序看,汽车上路是对行人权利的侵犯,完全可以目为非法,之所以成为合法,包含了行人对通行权利的出让以及隐忍和宽容。现在的城市道路,汽车大道通天,行人挤在两边或桥上、地下,交通部门也似乎不再代表安步当车一族的利益。如果说因为行人违规,用生命做代价并不得索赔属理所当然,那么,司机肇事也应该抵上一条命或真正赔上物有所值的命价。这只是推理,且不说生命无价,现实的今天无法做到将来也永远做不到;那么,要找回公平的办法只有一条,摒弃对行人因交通过失而遭遇不幸事故的苛刻和冷漠态度,通过合适的补偿求得责权利基本对等,也表达生者对死者的哀思:在人类走向现代化的进军中,他们是柏油路战争的阵亡者,他们的过错不应该受到如此代价的惩戒,是现代化的陷阱造成他们个人的冤案。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突出强调法的权威,有人比它为“高压线”,有人说它是“悬崖旁的路”,这些都讲的是法的刚性的、冷色的一面;但法却不总是代表这一面,法更有柔性的、暖色的一面。具体到一部法或其中的某一条,人们有权质疑:地方法、部门法等小法合于全国人大的大法吗?现行法在适应社会生活的同时还有哪些不适应?要修改,该朝什么方向改?立法从本质上说应该主持公道,犹如温暖的阳光施惠众生,现实地看,我们的立法远未完全遵从这些本意。不加研究、不加区别地膜拜法,结果恰会是削弱法的权威性。在我看来,“法”在某种程度上讲是“理”的一种转换。法要合乎理,理要合乎人性。再具体到新交规,谁违规谁承担后果似乎是合理的,但行人和司机,仅用数量经济学的办法求结果,其结果只能是越准确越荒谬,越是要死讲“合理”,就越是违背常理。因为,仅尊重人的生命权利一条,就足以使一切的理由黯然失色。电视上看到交规定者发表言论曰:之所以要制定严峻的交法,是因为中国的国民素质低,不这样不行。在我看来,我国国民素质不高是事实,但主要不体现在交通违规者多,更体现在一部部侵犯公众权利的规范性文件居然都能堂皇出台。 立法首先要遵从法的精神,尊重并保护最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立法为谁着想?应是我们的立法者不可不慎思的问题。薛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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