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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一公司把法院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7月17日16:13 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绵阳市爆出了一桩全国罕见的官司,该市“南涪公司”以涪城区法院非法执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100余万元为由,将法院推上被告席。一审败诉的“南涪公司”执意认为涪城区法院侵害了其财产权,又上诉到省高院。近日,省高院同意该公司缓交诉讼费。

  绵阳涪城区法院惹上这桩官司缘于一桩执行案件。1993年5月8日,绵阳城郊乡南河七社与四川永发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后来,“永发公司”又将房屋转租给“南涪公司”。1997年3月14日,涪城区法院判决永发电子公司付给南河七社所欠租金46万余元,并随后申请强制执行。当年4月21日,涪城区法院分别发出两份编号相同、内容不同的执行公告,责令“南涪公司”搬出综合楼。接到公告后,“南涪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涪城区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称“永发公司”与南河七社官司与自己无关,故不应该在该案中被执行。

  据“南涪公司”负责人饶立清称,在南涪公司提出异议的5月5日下午、5月6日上午,涪城区法院的执行人员两次同南河七社的负责人一道,强行拆除了“南涪公司”的建筑物,并把公司的办公设备及其私人用品砸烂,毁坏后扔到了大街上。饶立清说:“法院非法执行毁了我价值100多万元的财物,当然应该赔我!”

  1997年6月15日,“南涪公司”向绵阳中院提起诉讼,以损害赔偿为由状告南河七社及涪城区法院,该院的答复是“暂缓立案”。随后在绵阳一副市长的干预下才得以立案。可是,因“南涪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而被裁定“作自动撤诉处理”。直到去年4月15日,饶立清于“院长接待日”向值班院长反映了情况,才得以同意“重新起诉,结案后交费”,此案终于走上法庭。

  今年4月19日,绵阳中院认定南河七社的侵权行为存在,判决其赔偿“南涪公司”2.9万余元的经济损失。但该院认为,涪城区法院的行为系依法履行职务,其行为的违法与否,应由国家赔偿法调整,不是民法的调整范围,故涪城区法院不应作为本案被告。

  “南涪公司”却认为,没有涪城区法院执行法官的帮助和支持,南河七社的侵权行为不可能实施。故列举了13点意见,上诉到省高院,请求判决涪城区法院的侵权行为存在,并承担前述经济赔偿责任。

  此案提出了一个新鲜问题:人民法院能否因执行工作而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许多法律专家认为,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法院与被执行人不属于平等关系的主体,法院不能成为民事侵权的被告,“南涪公司”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法院在经济往来等方面,可以成为被告。饶立清则认为:“我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都没有任何关系,法院无缘无故将我公司搞垮,当然就是民事侵权,如果不是侵权的话,那么别有用心的个别法官就完全可以钻这个空子,整垮他所不满意的单位。我一定要将这个官司打下去!”(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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