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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广州七月十七日电(莫非粟晓晶)广州市中级法院今天对张子强同伙胡文绑架案公开宣布一审判决,以绑架罪 判处被告人胡文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胡文为香港人,是“世纪贼王”张子强犯罪团伙的重要成员之一。法庭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七年九月,本案的同 案人张子强、张志烽、胡济舒(均于一九九八年被广州中院判刑)等人在广州市的广东胜利宾馆和深圳市的广东银行大厦密谋 绑架港商郭某某并进行具体分工后,胡济舒纠合胡文参与绑架,胡文表示同意。随后,胡文专门从香港到深圳与张子强等人密 谋、准备作案。 同年九月二十九日晚六时许,胡文按照作案分工,乘面包车到香港海滩道公路桥附近等候,当同案人甘永强、邓 礼显(均于一九九八年被广州中院判刑)驾车截停郭某某的汽车后,胡文等人即上前将郭某某劫持到面包车上,绑架到马鞍岗 二百号交由他人看押。后来,张子强向郭某某的亲属勒索得六亿港元的赎金后,才释放郭某某。勒索赎金得手后,张子强等人 分赃时,胡文没有分得赃款。 广州中院在对本案作出判决时认为:被告人胡文由胡济舒纠合参与绑架,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专程到深圳市与张 子强密谋结伙作案,并在作案中直接动手劫持被害人,索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国《刑法》规定,构成绑架 罪;根据《刑法》量刑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鉴于被告人胡文是被纠合参与作 案,而且没有分得赃款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因此,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绑架罪的罪名成立,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胡文没有当庭提出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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