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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某空调总公司在寄给仁寿一位消费者的贺年卡上写错了字,称该消费者“不受欢迎”。消费者怒上法庭,以名誉权受侵犯为由,索赔5万元精神损失费。昨日,记者获悉,仁寿法院一审判定某空调公司侵权成立,但不用赔偿精神损失费。 今年元旦,仁寿县人民医院职工闵薇佳收到了某空调总公司的贺年卡。作为产品消费者,她感到十分兴奋。可是,当她细看卡片时,却如同浇了一盆冷水。原来,该明信片写到:“乐山市仁寿不受欢迎闵薇佳收”。闵不理解:“为啥说我不受欢迎呢?” 她立即发出特快专递,向某空调公司询问详情。该公司最后承认是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所致。闵薇佳提出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双方多次协商,没达成一致意见。最终,闵将其告上了法院,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索赔5万元,并要求该公司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 5月19日,仁寿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该公司辩称,给闵寄送贺年明信片,是恭贺新禧,表达公司对用户的感谢和祝福。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出现的书写错误,公司已多次当面向闵表示了赔礼道歉之意。公司的主观愿望是好的,不构成名誉侵权。据称,在法庭上,该公司表示不同意公开赔礼道歉,只同意赔偿4888元。 7月14日,闵薇佳收到仁寿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仁寿法院认为,该公司以邮寄方式向闵寄明信片,明信片上出现“不受欢迎”一词,给闵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使闵的名誉权受到一定损害,该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闵的请求过高,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该公司向闵薇佳赔礼道歉(已履行),本案诉讼费1000元,由闵承担400元,该公司承担600元。 闵薇佳昨日对记者说:“看起来我赢了官司,实际上是输了。法院不但不判该公司向我公开赔礼道歉,而且要我承担400元的诉讼费。这相当于法官告诉我当初就不该告状。我还要上诉!”(实习生周雨婷本报记者李克炎苗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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