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捕错判被羁押905天 西宁一群众获赔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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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07月19日18:35 西宁晚报
本报讯(记者威远古晓芳)日前记者从省高级法院赔偿办了解到,因错捕错判而被羁押905天的原西宁城中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干部沈长珍,近日依法获得了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
1995年12月7日,沈长珍因涉嫌盗窃被收容审查,1996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同年7月10日被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以犯盗窃罪向西宁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市中院于同年12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沈长珍犯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沈长珍对此判决不服,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经庭审调查于1998年3月27日作出了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宣告其无罪。沈长珍于1998年5月28日被释放,共羁押905天。
出狱后,沈长珍以错捕错判共同赔偿为由,于1999年5月17日要求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和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赔偿经济损失77450.35元。赔偿义务机关市检察院和市中院于同年11月20日作出共同赔偿沈长珍人民币26643.20元(各承担50%)的决定。沈长珍对此赔偿决定不满,遂向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该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赔偿义务机关所作的赔偿方式、标准和数额的决定正确,故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维持原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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