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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惠州7月25日消息:近日,广东惠州市惠城区法院依法对惠州市盲人按摩院因按摩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蔡某医疗等费用人民币12000元。 据羊城晚报报道,蔡某因走路不便,于1999年12月12日到惠州市某按摩院接受中医按摩服务,该院按摩 师孙某对蔡某进行按摩治疗,经8天治疗,收效甚微。同月21日上午,蔡继续前往接受治疗,孙某要求蔡某俯卧,双手握紧 床头,孙某按住其腿部,另两名按摩师分别抓住蔡的双脚用力拉了三次,蔡某转身时觉得右腿剧痛难忍,发现大腿已变形。孙 某简单用夹板将其右腿绑扎起来,派人将蔡某送往惠州市中心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蔡右股骨中段转移瘤并病理性骨折,住 院35天,医疗费32390元(其中包括治疗蔡某其它病的费用)。期间被告垫付了2000元医疗费。原、被告双方因医 疗费问题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惠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蔡某在被告处接受中医按摩时,按摩师不慎按断右腿,造成蔡住院治疗,应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鉴于蔡某的右股骨中段有转移瘤(即骨折有病变),可适当予以减轻,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服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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