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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菲籍船员走私货物 汕头中院昨日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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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07月28日13:31 南方网
本报讯:菲律宾船员罗兰多-马德拉、约翰-德拉帕被指控走私一案,昨日进行了一审判决。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5万余元,附加驱除出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8月4日,被告人罗兰多-马德拉、约翰-德拉帕在船长亨德利克、唐-因锦(在逃)的指挥下与其他船员一起驾驶长河8号船由香港启航驶抵台湾高雄港码头,船上装载了12个14米集装箱货柜,一个自称货主的台湾人只交给大副罗兰多-马德拉一张注明卸货港为越南海防的小汽车提单复印件和一张集装箱积载图,其它再无移交任何合法单证。长河8号船当天驶离高雄港后,船长告诉两被告人要将该船驶往中国广东汕头卸货,并指明了航线。此后的航行中,亨德利克与二被告人分三班轮流掌舵,驾驶长河8号船于8月5日进入中国海域,并于6日2时许到达汕头海域的引水地点。亨德利克指挥两被告人在未向中国海关办理入境申报,未经中国海关批准的情况下,驾驶长河8号船进入汕头达濠水产码头准备偷卸货物。当日3时40分,长河8号船被我海关缉私人员当场查获,船长亨德利克逃脱,被告人罗兰多-马德拉、约翰-德拉帕被抓获,长河8号船上的12个集装箱货柜也被查获,内装各种牌号小汽车共69辆,经汕头海关核定,共计偷逃应交税额人民币17056239-90元。(卢冬红小越张小文)(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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