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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讯《〈刑法〉修正案》颁布后的一例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日前在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审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系峄城区某村副书记,该村与某电厂相邻。1992年至1996年间,刘某利用任村会计职务之便,伙同原村支书采取编假协议、虚设奖金、虚报数字、报假发票等手段多次私分该村承建的该电厂煤灰库坝护坡工程节余款10·7万元,刘某从中侵吞公款2万余元。1995年至2000年3月间,刘某还利用任村会计、党支部副书记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现金及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480元。 今年3月,刘某得知检察机关正在初查该村有关人员的犯罪线索,遂将1992年至1995年其任会计期间该工程的收支凭证及账簿私自销毁。 根据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有关规定,峄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赃款共计3万余元。(徐继珍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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