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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家住长宁区的章先生投书本报,诉说他委托婚庆公司办喜事所遇到的尴尬。为此他向消费者协会提出要求婚庆公司赔偿“精神损害”1000元,消协复函称:这事不属消协受理。 章先生是今年5月19日操办婚事的。事前,他向“薇薇新娘”付了1088元的凯迪拉克轿车租费。当天下午,婚庆公司的凯迪拉克车载着新郎新娘及摄像者从茅台路开出,只驶至天山路中山西路时,凯迪拉克车便抛锚了。身披婚纱的新娘与西装革履的章先生急得团团转,请司机打电话给婚庆公司,竟被告知不清楚号码。情急之下,章先生摸出一张订车单,根据单上的号码打通了薇薇婚庆公司的电话。手捧玫瑰花的新郎新娘满头大汗的等了半个多小时后,才来了一辆林肯轿车。就这样,原订2点半拍外景录像也被迫取消了。 章先生认为,结婚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情,碰到这档不顺的事,心里总觉不舒服。婚事虽已办,但他仍耿耿于怀,于是向薇薇婚庆公司要求赔偿,却遭那家婚庆公司的拒绝。从5月中旬至6月,章先生遂向市消协和杨浦区消协投诉,要求薇薇婚庆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1000元。杨浦消协复函,明确告诉章先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相关精神赔偿的参照执行条文。章先生感到自己没了方向。记者吉建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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