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a.com.cn |
| ||||||||
|
|
本报讯(记者韩浩、魏方、蓝坚):昨日,记者化装成想找工作的打工者,在举报人的引荐下,混进了广州大道南上冲西约南巷一间传销者聚集的农民房中,听了一堂“培训课”。这家传销公司名为“广东世纪鹰服饰有限公司”,加入这家公司的条件是花2980元购一套品牌为“世纪鹰”的西服和皮鞋。 昨日上午9时,记者与举报人小刘接上了头。魏方、蓝坚负责接应,由韩浩与小刘一起前往探察。小刘是云南人,一个月前被老乡骗到这里,加入了传销组织,在看了本报揭露传销骗局的报道后如梦方醒,主动要求协助本报揭发这家传销公司。我们来到一座出租屋的4楼,小刘叫开门,只见里面围坐着不少年青人,都是外地打工者模样,见我们进来都很热情,先是每个人都上来与记者这个“新人”握手,然后是让座倒水。 记者看到,这里是一套不大的两房一厅的出租屋,却有男男女女十几个人住在这里。房间里也没有床,小刘说他们晚上就睡在地上。一个领导者模样的年青人问了记者以前做什么工作等几个问题,然后将记者和小刘拉到另一个屋子,开始给记者讲课。 年青人讲,他们公司进行的是“人际网络销售”,实行“专卖代理层层负责制”,销售的是中国服装十大名牌,他们是中央领导亲自选定的可以进行“人际网络销售”的公司。接着,就开始大讲公司的奖金分配制度,无非是发展一个客户提成多少,形成网络可如何快速发财等等,与其他传销公司大同小异。但是年青人特别强调,“人际网络销售”与非法传销是不同的,在讲述中也特意回避了“下线”等让人联想到传销的名词,而改用朋友或客户。记者问该公司与传销到底有何不同,年青人却语焉不详,只说传销是非法的,而“人际网络销售”是合法的,“世纪鹰”是在广州注册的合法公司。年青人还得意洋洋地拿出了自己的工资单说,自己5月份加入该公司,7月份的工资已达1000多元了。讲了一会儿,年青人问记者还有什么问题,记者说想回去再考虑考虑,年青人说还是把这项事业弄清楚再走吧。在记者的一再坚持下,年青人才用遗憾的目光送记者出门。 据这些人讲,“世纪鹰”公司是去年4月成立的,目前已有业务员几万人,分布在广州各区。看来,非法传销并不只在中小城市泛滥,在广州这样的大城市,特别是在外来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区,同样不难见到其为祸的踪迹。 省内外读者痛斥非法传销祸水四溢流毒四方 本报讯(记者魏方、夏倩、韩浩、蓝坚)本报连续披露非法传销在我省泛滥的情况,在省内外读者中引起了强烈反响。连日来,他们纷纷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情况,怒斥非法传销的祸害,要求有关部门采取得力措施,制止这股四处蔓延的“祸水”。 深圳黄女士称:她的一位朋友迷上了传销,不能自拔。她的朋友讲,这家传销公司自称是有100万注册资金的合法商家,但行动却十分隐秘,据了解是在深圳郊区一带开展活动,参加者有几百人。要想加入该组织,必须先交3300元买一套美白化妆品。黄女士愤怒地说,因为参加传销者多为来自台山市的外来户,又没有边防证,晚上不敢上街,行动受到限制,境遇如同囚犯。 陈先生反映:在阳春市,也有一个四五百人规模,名为“某某经济发展责任公司”的传销组织,由姓张的一家人开办。该组织从今年4月份开始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参加者多是来自湖北和本省其他地区的民工,其活动方式与危害几乎和本报披露的一模一样。 读者刘先生说:在广州恒福路也有人在传销某种名牌产品,要先交3000多元才能“入会”。他的一个朋友也加入了,成为“下线”后,整天做着暴富梦,几近迷狂。 黄先生来电称:在从化市有数千人参加传销,所传销的产品是江苏省镇江市“某某鳗液制品营销公司”生产的保健品,“加盟”的条件是每人交3880元。 一名加入了深圳“某某公司”非法传销组织、自称已身处陷阱的读者来电说,据他所知,在从化市传销人员有两千多人,仅大的传销公司就有三四个,都是要求每人交2000元才能“入会”。 一名外省读者投诉:一家在广州注册的“某某公司”仅是一家子公司,其上级公司在海口,叫“某某电子有限公司”。该公司声称是在实践一种新型的营销方式,不是搞传销;并自称在海口市有几千人,传销人员基本上住在海口市南行西路的某花园,都是外地人。 面对几乎无处不在的花样繁多的传销组织,读者们有一个共同心声,那就是:传销是祸水,危害甚深甚广,希望有关部门尽快采取得力措施,堵源截流,彻底清除这股祸水。 如何识别变相传销? 本报揭露非法传销的报道不断深入,各地读者皆有询问,如何才能认出“网络倍增”、“加盟连锁”等变相传销的真实面目。日前,针对非法传销死灰复燃,安利中国董事长郑李锦芬专门介绍了非法传销的几个特征,这对辨别非法传销很有参考价值。 这些特征是:“拉人头”,参加传销人员的主要业务是介绍他人参加传销而非产品;“费用先付”,以给付金钱或认购商品等方式,交纳高额的入门费,作为加入、介绍他人加入、个人发展下线、取得相应名衔和职位等条件,并从新成员交纳费用中获利;传销者的收入并不是来自产品,而是来自参加者的入门费、培训费、资料费或强行购买产品的费用等;凡是传销的商品都规定,不准退货或设定苛刻的退货条件;传销的经营者对参加者许诺给以高额回报;传销产品的销售价格高于公开市价牟取暴利;传销的经营者对参加者的报酬或商品的质量、用途、产地等做虚假宣传,以诱人加入或销售等。(向曹)
|
新闻中心主编信箱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网站简介 | 用户注册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中文阅读 | RichWin | 联系方式 | 帮助信息 Copyright (C) 2000 SINA.com,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 本网站由北京信息港提供网络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