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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通奸被捉在床 恼羞成怒反咬一口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8月04日16:17 羊城晚报

  河南消息:孙某与有妇之夫民警袁某通奸时被袁妻捉奸在床,并对两人进行了拍照。近日,孙某竟以袁妻擅闯他人住宅为由向郑州市妇联递交了《请求支援控诉书》,并要求有关部门“追究袁妻的刑事责任”。

  据袁妻称,从1999年7月,她曾多次向袁某单位及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袁某乱搞男女关系等问题,但因不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而没能得到妥善处理。同年12月17日凌晨1时许,袁妻在两位哥哥的护送下返家取衣物时撞见丈夫情妇孙某正在卧室床上奸宿,便当场按住袁孙两人进行了拍照,并随后打电话找来袁某单位有关领导、“110”巡警及有关法官到现场进行证实。

  谁知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孙某竟于近日向郑州市妇联递交了《请求支援控诉书》,针对被拍裸体照片等问题,申请支持她并就此问题向有关部门的控告。

  孙某在她的《请求支援控诉书》中认为:“被申请人袁妻于1999年12月17日凌晨1时,擅自闯入他人住室对申请人进行辱骂,并拍摄了申请人的裸体照片,四处传播,从而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人格尊严及身心健康,故申请人欲追究被申请人的刑事责任,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孙某在另一份《控告书》中还认为,袁妻的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侮辱妇女罪”,要求“追究被控人的刑事责任”。袁妻闻知此事极为愤慨,8月1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要证明某人有通奸行为,就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而能够证明某人有通奸行为最好的证据莫过于通奸现场的摄像和图片,如果说为了证明某人通奸行为而对其通奸现场进行拍照是对通奸人的人身权益的侵害的话,那么通奸者的通奸行为将无法取证。

  袁妻认为,孙某是在她的家里与丈夫奸宿,自己作为主人,有房门的钥匙,根本就不存在“闯入他人住宅”的问题。她说:“在我卧室的床上抓到他俩的非法奸宿行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有关部门提供确凿的证据而拍下现场照片,这也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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