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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深圳讯:8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知名画家范曾诉书店、出版商侵犯其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案,范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制品、予以销毁,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费人民币68万元。 此案曾于今年4月首次开庭,被告为深圳市新华书店。此番再次开庭追加了海潮摄影艺术出版社等两个被告。原告诉称,其于1999年11月8日无意中发现深圳市新华书店在其经营场所金山大厦一楼公开销售未经原告许可出版的2000年龙年挂历《龙之魂---范曾新画》,主题图画是原告的7幅作品,售价为每本58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 被告深圳市新华书店辩称,其在深圳书城(金山大厦)没有经销过任何挂历及挂历小样。深圳书城一楼除商务中心外,全部出租给他人使用,承租人的经营活动与其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次追加的被告海潮出版社,辩称原告的有关陈述与事实完全不符,《龙之魂---范曾新画》挂历系范曾本人授权委托天津李锡昌联系出版社出版的合法出版物。李曾向范按议定的标准支付了稿酬人民币15000元,范签收了。挂历清样打出后,由李专程送给范审阅,范亦予以认可。海潮出版社认为其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并当场进行了举证。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凌云晓敏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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