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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 1994年4月,当时还是小学生的杨某参加老师组织的郊游时被烧伤致残,杨某向学校索赔100多万元。这责任到底由谁来负?8月9日,广东珠海市香洲区法院终于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小杨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32万元。 1994年4月1日,小杨还是××学校小学六年级的学生,他与其他同学在老师的带领下到珠海湾仔竹洞烧烤。在活动中老师让学生分组生火做饭。与小杨同组的小梁向邻组的小彭借来酒精,倒向火炉,这时,惨案发生了!炉火猛燃并把小杨面部、上身、手烧伤。小杨马上被送到南方医院,治疗达90天。之后又辗转上海等地。6年过去了,小杨长成了小伙子,可是那场悲剧却使他留下了永久的伤疤,右手残废,属六级残疾。1994年小杨被烧伤后,小杨及其家长多次找××小学要求赔偿,该小学先后赔偿了3万多元。但是小杨和家长认为数额过少,于今年1月向香洲区法院提起诉讼,索赔120多万元。 经过几轮激烈的辩论和法院调查,法院认为,××小学在组织学生烧烤时,未尽妥善管理、监护的责任,以致正受其监管的小杨被烧伤,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小梁在事发当年已近15岁,对用酒精点火危险性也有一定认识,也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小彭擅带酒精,对原告烧伤也有一定因果责任。法院根据《民法》参照有关道路交通法规,判决被告赔偿小杨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32万元。其中××小学承担70%,小梁及其监护人承担20%,小彭及其监护人承担10%。宣判后,原告及被告均称,对一审判决是否服从,是否上诉,要与律师商量后再确定。(刘康杰黄蕴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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