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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击抢劫捡赃物 被判入狱4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8月13日15:44 南方网

  本报讯 (记者沈永淳通讯员刘晓安)本想到深圳做点小买卖的莫某,因为“捡”了不该捡的东西,近日被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判处入狱4个月。

  目击抢劫

  今年4月初,莫某从广西老家来到深圳,准备跟朋友合作搞点小买卖。4月17日晚7时左右,在外奔波了一天的莫某正准备回家。当他走到新秀路商业街路口时,正好目击了一宗抢劫案。

  一瘦高男子突然将事主杨小姐胸前挂着的一部银灰色摩托罗拉手机抢去后逃窜。杨小姐被抢后立即大呼“抢劫”,路人闻声追赶堵截,那男子见势不妙立即弃赃而逃。

  捡机逃窜

  当时,莫某离抢劫现场只有几米,目睹了整个案发过程。莫某见疑犯将手机扔在路边草丛后,便快步上前,抢在事主杨小姐前将手机“捡”走,并撒腿就跑。杨小姐见手机得而复失只好再度狂呼“有人抢劫”。莫某仓皇跑过一条街后,被闻声赶来堵截的两名武警战士抓获。

  锒铛入狱

  莫某被捕后,仍然强词夺理,认为自己是捡手机,不是偷手机、抢手机,只是贪小便宜而已,没什么大不了。后莫某被扭送公安机关并被提起公诉。日前,罗湖区人民法院认定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看见劫匪弃赃逃跑后,乘杨某来不及捡回被抢的财物之机,在杨某等人注目之下公然抢先取得杨某的财物。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构成抢夺罪。莫某的行为既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当得利,也不属于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侵占,完全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法院依法判处莫某入狱4个月。

  被判入狱后,莫某方才醒悟:手机可是不能这样“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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