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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9日,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多次起诉、多次上诉的离婚案,这起离婚案从1970年一直延续到现在,也许还要延续下去。 1970年2月26日,昭通市人马绍康经人介绍与昭通一家工厂的女青年张玉凤结婚,婚后几个月的时间里,夫妻感情很好,出双入对,如胶似漆。然而好景不长,几个月之后,双方性格的弱点不断显露,“家庭内战”开始发生,激烈时甚至争吵厮打。1973年,张玉凤所在的工厂因故迁往北京,张玉凤随厂迁调北京工作。这使本就不和的夫妻双方之间的裂痕越来越深。 1975年,马绍康和张玉凤都觉得这样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对双方都没有好处,于是,主动到昭通县人民法院请求离婚。 1976年,昭通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判决作出后,张玉凤以财产分割不公为由,大吵大闹,不服判决,上诉到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在上诉期间,马绍康因不堪忍受寂寞,开始与一个叫李兰的女孩自由恋爱并且非法同居。 马绍康的“风流韵事”传到张玉凤的耳朵里,张玉凤痛恨异常,她暗暗下定决心,不管怎样,都不和马绍康离婚,因为一旦离婚,就会让马绍康名正言顺地和李兰双宿双飞,而她就只能独守空房了。 然而昭通中院的裁定令她失望,昭通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对于这个裁定,张玉凤极为不满,她不服裁定,把案子上诉到省高院。之后不久,省高院作出判决,撤销昭通中院的裁定,不准马绍康和张玉凤离婚,并对马绍康在上诉期间与李兰非法同居一事予以批评教育。 令张玉凤没有想到的是,马绍康无视省高院的判决,并拿着昭通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四处张扬说与张玉凤已经离婚,和李兰同居是非常正常的事。 马绍康的行为,使张玉凤觉得很丢面子,一怒之下,她向昭通县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马绍康的重婚罪。1982年,昭通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马绍康有期徒刑1年。对此判决,马、张二人不服,上诉到昭通中院,昭通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在马绍康服刑期间,法院发现马绍康还曾涉嫌毒品,于是,以重婚罪和运输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马绍康有期徒刑4年。 1984年,在监狱中服刑的马绍康认为自己坐牢全是由张玉凤引起,遂向北京市房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与张玉凤离婚(因为张玉凤在北京工作)。1988年,房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判决不准许二人离婚。 马绍康出狱后,又与一个叫周芳的人非法同居,张玉凤再次以马绍康犯重婚罪为由提起自诉,但都被驳回。 1999年,马绍康向昭通市法院起诉与张玉凤离婚,昭通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然而,马绍康认为此案在审理中财产分割不合理,就财产分割部分上诉到昭通中院。 本案将择日宣判。(文中人物系化名)本报记者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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