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a.com.cn
新浪首页 | 免费邮件 | 用户注册 |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北京青年报 > 正文
您还可以通过
新浪点点通软件
摩托罗拉6188手机
爱立信R320sc手机
西门子3518i手机
浏览新浪网新闻


长篇:律师苦寻证据 沉冤5年死改无罪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8月15日04:30 北京青年报

  三个原本拥有正当职业、固定收入的北京青年,在一天深夜突然被天津蓟县警方以涉嫌抢劫杀人为由抓走,连续审讯之后,三人供述了“犯罪事实”。法院一审判决:三人中一个死刑、两个无期徒刑,三人不服上诉。经人介绍找到了方志远律师。经过方律师长达两年的调查取证与多方奔走,三青年终于被无罪释放。此案历时整整五年。

  通过热线获悉此案

  1998年,方志远律师承担着包律师事务所“晚报”包律师热线的解答和咨询工作。某日,一位法律工作者给他打来电话,对方向他讲通过朋友介绍得知律师大名,有一个刑事案件,是个冤案。三个案犯一审被判一个死刑、两个无期,其实三个人与案件无任何关系。

  一般情况下听说这样一个案子,多数律师会知难而退,因为刑事案件的冤案可能性比较小,而且即使是真的冤案,其根源多属司法机关办错案,纠正起来也相当难。但是方律师觉得,如果真是冤案,作为一位律师面对危难求助,应该是义不容辞的。于是,他约了对方面谈。

  三个当事人的家属如约来到方律师处,他们都带来了相关材料。据三位家属介绍,1995年5月24日晚,三个年轻人在各自家中突然被天津蓟县警方抓走。经审讯警方认定3人是抢劫并杀害该县下闸村村民张庆的同案犯。但三人根本与此案无关,虽然他们在公安局预审处一致翻供,天津市检察机关仍然以抢劫罪对三人提起公诉。1997年,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赵死刑,张、王两人无期徒刑。三人不服,一直上诉。方律师想:虽然他们介绍的情况只是一面之词,但是事实若真像这些家属所言,那么这便是一起特大冤案。

  人命关天,方律师决定接下此案。

  查阅案卷长达7小时

  接手此案之后,方律师于当年4月底5月初来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按惯例,一般的案件,律师查阅卷宗也就需要2至3小时,然而,该案却令方律师感到震惊,其中的疑点和矛盾比比皆是:疑点一,三案犯在对杀人现场的供述中说:“(赵海生、王钢)把那老头张庆掐趴在那儿了,老头穿着件大衣。后来我们把他弄到屋里去了。”而被害人家属张德发(受害人张庆之子)对现场的描述则是:“发现张庆死于院内”“张庆身上只穿条短裤,是我抬张庆进的屋,给张庆盖的大衣。”显然矛盾;疑点二:案犯张铁良在5月26日供述中说,作案后,是从东边的小铁门走的。赵海生也说东边是小铁门,而张德发说,张庆家东门是木栅栏门,而非铁门……笔录中明显的前后矛盾,此类矛盾处,满卷可见。方律师基本断定,这是一起绝大冤案。于是,他对案卷的每一个细节都进行了认真仔细的研究,他发现,整个卷宗除了三人的口供,基本没有其他证据。方律师说,这起案件的卷宗他从上午10点开始翻阅,直到下午5点,用了整整7个小时,这是他当律师以来阅卷时间最长,也是发现疑点最多的一次。

  细细看卷,他把所有的矛盾、疑点全部摘抄下来。他不明白,警方是如何根据这前后矛盾的供述结案的?检察机关又是怎样据此起诉?法院又因何作出了判决?

  回到北京,方律师顾不上休息和自己驱车的劳累,他把所有摘抄下来的细节重新研究、比对,发觉还不够,第二天他又去了天津市高院,这一次他把预审口供,规定允许律师看的东西全部复印下来,复印的资料达70多页。

  多次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

  阅卷之后,方律师开始反复与当事人核对细节。他多次到看守所与当事人王钢交谈,同时对一审法院所提供的全部材料进行反复研究,方律师发现,此案除了第一被告唐克力是确有其案外,其他三人只是同案之一。

  按惯例,律师在接手一件这样的刑案时,其最先想到的是整体考虑罪名性质。分析自己的当事人在全案中起的作用:是主犯、从犯以及犯罪的严重程度。然而在对此案的反复研究中,方律师发现这种惯常的思维已完全不适用本案。也就是说此案中作为王钢的代理人,他必须从全案考虑,而不能只是具体地考虑某个人在其中的作用。

  应当说,在一审的辩护中,律师的重点放在了“不在犯罪现场”,而所有关于“不在现场”的证据都是亲戚朋友提供的,其客观性不充分,所以很难以此来否定当事人参与此案。此外,一些证人证言和证物,几乎都不是证明犯罪过程,只是证明案发现场。惟一与案件有关的证物是现场提取的三枚脚印。而据方律师调查,有关脚印的鉴定根本不能保证真实性。因为现场提取的脚印是三枚,而公安局送检的脚印却是4枚。第二个明显的疑点是:犯罪嫌疑人赵海生平时穿40号鞋,但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里提到:现场送检的脚印是43号鞋。警方据此让赵穿上踩踏,便确认脚印为赵留下,实属牵强。

  种种疑点,方律师初步确认:虽然四人均供述参与了案件,并均供述了作案现场,但他们在细节上的供述则存在大量的不吻合。那么“供供”、“供证”是否相符,便成了本案的关键所在。

  确信冤案苦寻证据

  方律师说,作为一名律师,他必须凭自己客观理智的判断自己的当事人是否有罪,有何罪。在他反复看了全部的案卷后,已基本确认此案是一起特大冤案。

  虽然案卷中4人全部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每人供述的细节上,无论如何不应该存在那么多的差距和不吻合。于是,根据所查阅案卷中的大量疑点,方律师写了一份长达13页总计8000余字的辩护词。向法庭详尽陈述每个疑点,但作为一名律师,他深知推翻此案并非只靠辩护,更重要的是取得证据。然而就本案来说,取得证据谈何容易。因为,警方破获此案,除了一个电话号码、现场提取的脚印外根本没有其他的证据。尽管如此,作为一名有正义感的律师、被告的代理人,他必须在证据上下手。只有在证据上有所突破,此案才会有新的希望,才会有申冤昭雪的可能。

  在又一次与当事人王钢的会见中,方律师意外地发现了一点证据:王钢告诉他,在1995年5月24日被抓时,他在审讯室里被打,旁边有人在场。虽然在方律师接手此案时,王钢被打身上的伤痕已痊愈,换句话说,当时已无法确认被打事实。

  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当时的口供是“刑讯逼供”所致,那么,四人口供的真实性自然值得怀疑,同时,也便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了。

  天津高院裁定:发回更审

  找到了新证据,方律师立即动身,驱车来到天津市高院,与该院承办此案的法官、刑庭庭长、副庭长一起分析证据,他请求高院允许王钢供述的证人出庭作证。

  方律师介绍说,此案到最后能还当事人以公正,最重要的是天津高院领导和承办人员办案的认真、公正和依法办案的职业素质。

  1995年5月27日,天津市高院依法裁定:“本院认为,原审理法院认定的唐克力、赵海生、张铁良、王钢于1995年3月6日共同抢劫蓟县城关镇下闸村张庆的财物,并致张庆死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1999年第13次会议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7)一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接到天津市高院的裁定书,方律师不由得松了一口气,因为裁定书明确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要求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可以说案件至此,应该是申冤在即了。

  重审令人大失所望

  按惯例,原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天津市高院的裁定应当必须重视,并认真执行。但经过几个月的重新审理,一中院的判决却令方律师大失所望,判决既未宣布无罪释放被告,也未维护一审判决,而是在维护事实还是原事实、证据还是原证据的情况下,只对三被告的量刑期限作了修改:第二被告由死刑改为无期徒刑,第三、第四被告的无期改为15年有期徒刑。

  显然,此次重审此案,法院并未采纳方律师和天津市高院极尽全力去查得的新证据,同时也未对天津市高院裁定要求予以落实。

  法庭上拿到判决书的一刹那,方律师曾当庭质问审判长:此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非量刑过重发回重审。请问审判长,在事实证据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刑期为什么?根据规定,仅量刑不当,可由上级法院直接改判,无须发回重审。

  审判长一言未发,匆匆离去。

  误判终得纠正三人无罪释放

  二审的判决结果,使方律师的心情变得极坏。他不明白,原审法院为什么敢于公然对抗上级法院?无视事实和证据!

  二审结果说明原审法院已经意识到自己错了,但却不愿彻底改正,而是部分修改一审判决,以此缓解矛盾。作为司法机关,明知自己错了,却拿人命当儿戏,方律师为此深感悲哀。

  按道理,作为律师,他对该案已经尽了自己全部的努力,应该说早在高院裁定书下达之后,此案对他来说就可以了结了。然而,方律师总觉得此事没有做完,没有给委托人一个交待,这似乎不是他方志远的风格。于是,在道义和责任的驱使下,他决定将此案继续做下去。

  “我不敢说此案平反是我的功绩,但我做出了自己的努力”方律师这样对记者说。

  二审结果使形势变得很严峻。经过几个昼夜的反复思考和对案件审理过程的整体回顾,方律师决定:一、继续与天津市高院交换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二、调整辩护意见。这一切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重新组织材料。他把所有案卷材料找来,再次到天津市高院把补充调查记录复印回来,逐字逐句地比较,把所有“供供”、“供证”之间存在的矛盾之处全部列出来。最后形成了新的辩护意见,他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方律师说,天津市高院采纳、举证、调取的那两份警方刑讯逼供的证言,在此案中至关重要。当高院承办人在庭上宣布“根据方志远律师的要求,我们找到了两位证人,现宣读证言”的时候,他心里真的涌出一种感动,特别的感动。这两份证言,可以说是救命的证据啊。

  2000年6月5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天津市检察院检察人员出庭公诉,并当庭认定对4人抢劫杀人的指控证据不足。

  7月5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上诉人赵海生、张铁良、王钢无罪,当庭释放。

  记者在天津高级人民法院长达11页的终审判决书中看到,该院对方律师所提出的每项疑点和矛盾均做了详尽的调查。方律师对记者说,天津市高院法官办案的素质和品德,使他真的感到:中国的司法“有戏了”。文/本报记者刘晓玲


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相关链接
失贞女索赔贞操权 律师称自愿同居不能索赔 (2000/08/11 22:46)
输了官司怨律师 “大众药业”又输一场官司 (2000/08/07 09:54)
为博姘妇一笑 律师深夜做贼 (2000/08/04 14:54)
律师谋杀妻子被判无期 报道语焉不详平添疑团 (2000/08/02 14:04)
 新浪推荐
读新浪新闻 得手机大奖
新浪奥运专题网站
趣味心理测试
2000高考专栏
抗击八国联军百年祭
马明宇登陆意甲
沪深股市2000年中报
千年奥运 精彩珍藏




新闻查询帮助及往日新闻

新闻中心主编信箱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网站简介 | 用户注册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中文阅读 | RichWin | 联系方式 | 帮助信息

Copyright (C) 2000 SINA.com,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
本网站由北京信息港提供网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