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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15年之久 八旬老翁离婚起风波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8月16日13:58 法制日报

  这是一起众多媒介关注的案件。分居15年之久的80岁老翁起诉与79岁老妻离婚,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于是法理与情理的冲突、立法与司法的矛盾在本案中得到充分体现。

  婚姻分居15年名存实亡

  江苏省东台市安丰镇是个千年古镇,204国道自镇中心横穿而过,给小镇带来了繁荣和生机。今年6月13日,安丰法庭开庭审理的一桩离婚案却使小镇炸开了锅,原来是80岁的殷老汉起诉与79岁的王老太离婚。对此大家困惑不已,更感到“伤风败俗”!不熟悉的人也想亲眼目睹二人的模样,听一听个中缘由,于是出现了四百余人旁听庭审的前所未有的场面。

  本案的被告王老太出生于安丰镇一个殷实富足的家庭,作为家中的独生女备受宠爱。年轻时的王老太漂亮清秀,念过10年的私塾,写得一手好字,如今79岁高龄的她还自己写对联。1948年,王老太经人介绍与泰州的殷某(殷老汉)结婚。

  新婚之后,殷某回泰州工作,每月寄点钱回来贴补家用。三个孩子相继出世,丈夫远在泰州,每年只回来几趟,抚育孩子全靠王某(王老太)一人。解放初期,百废待兴,镇上需要工作人手,有人介绍王某去做会计,当教师,或做药剂师,王某也曾动过心,但3个孩子嗷嗷待哺,无人能够托付,王某思前想后,还是选择了在家抚养孩子。那时物资供应紧张,买什么东西都要排队,王某生性要强,从不求人。乡邻经常看到瘦小的王某背上驮着、手中抱着孩子排队购物。生活费不够用,王某就变卖母亲留下的首饰。生活虽然清苦,但她毫无怨言,三个孩子的长大成人更给了她很大慰藉。

  光阴荏苒,老大、老二毕业后参军分配到泰州,老三也调到泰州,只剩下王某一人留在东台。眼见自己亲手带大的三个孩子一个个都远走高飞,王某感到惆怅失落,但她从未有任何奢望和要求。

  丈夫殷某秉性固执,脾气火爆。几个儿子到泰州后,都很怕他,关系搞得很僵,长期互不往来。王某对丈夫百依百顺,稍有不从即大光其火。每年回家都要好菜招待,稍不如意他拔脚就走。王某生来温良恭顺,从不敢惹丈夫生气,倒也相安无事。就这样平淡过了几十年,谁曾想在1985年闹了一场纠纷,竟使二老15年不来往。

  那天,老太晚上看电影回来后,人困体乏,便躺在床上打盹,对老头外出归来后讲的一句“你是属于我的”作了似是而非的回答。从此,老头不再搭理老太。15年来,老太几次写信认错,还托人向他表示歉意,但固执的老头始终未再理睬老太,也未寄一分钱回来。由此,二老分居15年,直到今年老太收到老头的离婚诉状。

  庭审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6月13日,安丰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老头认为与老太早无共同语言,且老太“散布恶语中伤,不断制造矛盾,用谎言搬弄是非……现已分居15年之久,自己生活一向自理,精神受到莫大创伤,老有所伴无望,老有所孤独存,夫妻感情破裂已成定局,实无和好可能”,要求法院“判令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老太辩称,我生性淡泊,不大出门,平时与人很少交谈,我怎么会去挑拨是非呢?老头与3个儿子关系不好,怎能怨我呢?在审判长问原告是否同意调解和好时,老头斩钉截铁“坚持离婚”,老太则以她一贯的谦恭回答“只要不离婚,什么要求都答应。”

  因老太家境困难,申请了法律援助。律师虞银春,这位执业十余年的资深律师,对老头的诉求一一作了反驳,认为“造成家庭不和的重要原因在于原告,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乡邻慷慨陈词各抒己见

  据审判长鲍贵章介绍,整个庭审期间,偌大的法庭挤满了旁听的群众,过道、走廊、窗外,甚至审判台两侧都站满了闻讯而来的群众。

  庭审中,殷老头“慷慨陈述”王老太的不是时,旁听群众付之以“嘘”声和不以为然的神情;当王老太娓娓而谈自己五十余年含辛茹苦抚育孩子时,大家都由衷地报以慨叹声和极大的同情,有好几位证人积极主动要求出庭作证。庭审结束后,几个心直口快的人跑到老头跟前指责他。有的直接找到审判长,明确表态“这样的案件,如果法庭判离婚我们坚决不答应。”

  笔者赴王老太家采访三次,都是由几十位闻讯而来的群众簇拥而进的。狭小的屋子挤满了人,有的与老太并不熟悉,但他们的反应是一致的,纷纷表示强烈义愤和谴责。一位朱大姐讲:“老太吃了几十年苦,从来不去找老头的麻烦,平日节俭度日,尽心抚养儿子,这些我们都知道。老头15年不寄一分钱来,现在到头来要离婚,如果判离的话,真是天理难容。”一位知根知底的方老太说:“老头结婚的时候连被子、床都没有,老太卖掉祖传首饰养家糊口,现在他要抛弃老太,是当代陈世美,道德败坏,不仅老太受不了,我们也难以接受。”而王老太则有一种“被休”的愤懑之感,同时也有许多困惑和无奈:“他15年不回来,拉倒。我又不向他要一分钱,又不找他麻烦,我知道他脾气大,尽量不让他发火。有人讲他外面可能有‘头绪’(指第三者),我又不管,他即使有100个,我也不问。现在七八十岁的人要离婚,不被人笑掉大牙?我情愿去做尼姑!”老太心中“三从四德”、“从一而终”的观念清晰可见。“我现在身体很好,还能去工作,但没有人要老太婆了。”老太自嘲地摇摇头。

  司法法理情理取舍两难

  清官难断家务事。为王老太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虞银春说:“这起离婚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事实也比较清楚,争议焦点也很明确,也许我们并不难按现行法律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但我们能否用当代人的婚姻价值观、是非得失观去衡量这场基于40年代中国传统道德形成的婚姻,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这于情于法恐怕都是个难题。”

  案件承办法官鲍贵章介绍,诉讼离婚是当事人的基本诉权,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但离婚案件在乡镇、农村审理起来十分“艰难”,老百姓不理解、不支持的现象比较普遍。有时连必要的认证和质证都无法顺利展开,有时甚至在庭审中或裁决后将人抢走。这起案件稍有不慎即能酿成“变故”,所以没有当庭宣判。这位从事法律工作数十年的老法官喟叹,审理农村离婚案件一味追求社会效果同法治观念是有矛盾、冲突的。为钝化矛盾,一般只要对方不同意离婚,第一次诉讼总是判不离,而且好多案件不“敢”双方都在场时宣判,有时依法判案不仅不能得到百姓的理解,反而适得其反。比如在每个判决离婚的案件中,法官总会受到社会上某些人的指责,认为是司法腐败的结果。年近六旬的老鲍谈到这儿时感慨地讲:“作为一个老法律工作者,我对办理离婚案件感到非常棘手。”

  可能有人要埋怨乡镇老百姓法制意识太差,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据笔者了解,仅就法律知识的多寡而言,当地人的法律意识并不差,笔者访谈中碰到的许多人都了解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有关规定。但是大家对很多法律规定并不认同,相反对传统的道德标准和是非观念却推崇备至。这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思维定式影响着法官的判断力,同样也左右着人们的行为。我们不能苛求中国老百姓的法制意识能跟上立法水平和法制要求,但在责怪老百姓法制意识差的同时,我们是否应该考虑法律本身的问题?

  法律行为标准道德规范

  这起离婚案件,不仅在当地引起轰动,而且由于新闻媒体的介入,在全国范围内也有一定反响,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编辑6月23日专门打电话到东台法院和安丰法庭,探究案情的发展。本案并不复杂,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并不重要,但大家关心的是通过本案赋予人们更多的法律思考。

  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层面,二者的统一才是对婚姻自由的完整诠释。结婚是为了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离婚在于解除已经死亡了的婚姻所带给双方的痛苦,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和保证。国家保护公民自由行使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本案中殷某在分居15年后,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诉讼来解决难以维系的婚姻,应该说是很有勇气的,我们姑且不论其目的和动机如何,但不能依老百姓所言“八十岁的老头要离婚,简直是天下奇闻”而对年长者的离婚诉讼嗤之以鼻。法律对离婚主体年龄未加任何限制,法无禁止,又何须大惊小怪?

  对于离婚的条件,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以“感情确已破裂”为定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感情确已破裂”作了详细诠释,其中“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可依法判决离婚。如果依法办事,在现行法律规定下,本案应当判决离婚,法律不会因公众难以接受而有失公正,毕竟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但判决以后的社会效果和

  公众舆论可以想见,老百姓可能不会想到法律的问题,因为农村老百姓更认同习俗而不一定认同法律,他们认为这会给一些心存不轨之人大开方便之门,给他们以可乘之机。所以也就不能完全怪罪村民的不理解和义愤填膺。司法不能完全脱离中国实情和公众承受力,有村民这样质询笔者:“如果男人在外寻欢作乐,‘包二奶’或第三者插足,分居几年回来要求离婚,法院都要判离?那还有什么公道可言?”受几千年传统文化和伦理道德熏陶的中国百姓,以自己的道德观和价值观来评判法律的好恶和司法的公正。当法律与传统道德发生冲突、法理与情理不能兼顾时,我们发现困惑的不仅是当事者和执法者。在加快“依法治国”进程的今天,在推行法治的同时要尽量在法律与伦理道德、社会习俗之间找到最佳结合点。

  婚姻法修改出台在即,任何一部法律以及司法机关依照此法律处理案件的司法实践,都可以使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形成法律价值取舍,并以此来调整自己的行为。我们期待通过本案,对未来婚姻法的修改有所启迪、有所作为。

  法律与道德的碰撞

  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见,文中殷老汉的行为是合法的。可是,为什么这样一件离婚诉讼会在小镇上引起轩然大波呢?只是简单地因为老汉已到耋耄之年了吗?

  自古以来,中国就是一个以封建道德统治为正统的国家,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在古人看来,道德与法律实属两途,法律只是强制性地矫正不道德的方式,是所谓“以恶制恶”,法律自身并不能从正面、而只能从反面表明道德的立场。

  其实,道德有明显的多层次特征,既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全人类道德,如尊老爱幼;又有具有鲜明时代烙印的道德,如男尊女卑、三从四德、从一而终。文中王老太思想中的封建道德观念无疑是根深蒂固的,而受几千年传统文化和伦理道德熏陶的小镇百姓,也往往是以自己的道德观和价值观来对事件本身加以评判,所以大家纷纷指责殷老汉,骂他是“当代陈世美”,虽然殷老汉从法律上来讲是没错的。

  在加快依法治国进程的今天,如果在推行法治的同时能在法律与伦理道德、社会习俗之间找到最佳结合点固然很好,但是我们要注意,道德与法律所规范的范畴是不同的,一个完全用道德来规范的社会未必是进步的、文明的社会,而一个进步的、文明的社会必然是法治的社会。对于道德,我们应该采取的态度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于崇高的道德,应该在法律上加以肯定,在全社会形成正确的价值取向;而对于落后的、束缚人类社会进步的道德,则必须在法律上强制性地加以禁止。(唐文生 晓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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