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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认为:法律不允许以死亡为代价出卖器官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8月18日14:49 扬子晚报

  广州讯 记者近日在番禺区市桥镇采访时发现,街头巷尾的许多墙壁、电线杆上张贴着一张留有关于人体器官出售的广告:“本人现急于将自身的各种器官对外出售,如有病人需移植,请联系面谈,电话:846695XX,市桥大北路4XX号洗车场内找阿泉。”依照广告上的地址,记者很快在一个洗车场内找到了阿泉。

  阿泉告诉记者,他卖器官主要是因为太穷,养不活两个孩子。阿泉甚至对自己的器官开出了价码:单个角膜1万元;单个肾脏1万元;如果有人需要两个角膜而导致自己双眼失明,价格至少要在8万元以上;而出售心脏则需要10万元,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他面临的是死亡;其他器官价格可以与买者当面谈。

  北京大学民法学专家葛云松认为,如果阿泉在不损害自己生命的情况下出卖一个肾或者其他器官,那么这种买卖合同是有效的。针对目前的情况,如果有人需要阿泉的心脏,阿泉唯一可以做的是先跟买方签定合同,约定自杀后将器官出卖,由买主将钱交给其孩子,但严格来说这样的合同在法律也是不可能有效的。如果判定这样的合同有效,虽然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但是自杀不是公民的权利。以死亡为代价出卖自己的身体器官,在现行的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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