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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一间在风雨中飘摇了几百年、仅24平方米的瓦房,如今因为身价猛涨,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争夺的双方,一方拿着旧社会时的典当契约,一方拿着土改时的土地证、房产证,都自称是房子的主人。义乌市城东法庭最近开庭审理了这桩“旧案”。 “祸”起76年前 这是一起发生在20年代的典当,当事人都早已不在人世。然而,由于当初的典当行为而遗留的所有权纠纷却并没有随之消失。近日,当记者来到义乌市稠城镇福田办事处赵宅村时见到,为一起房屋产权纠纷,当事人的后人正在争论不休。 其实,引起纠纷的这间房子早已破落不堪,现在也只能用来堆堆杂物。但由于义乌城市的迅速扩张和市场的搬迁,如今位于义乌宾王市场附近的赵宅村早已是寸土寸金,这间破瓦房现在价值不菲。今年7月,在村组织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村民赵锡云一纸诉状把邻居王宝兰及其家人推上了被告席。 据介绍,这间房子原属赵家,赵锡云的祖上因一时经济困难,将房子典给被告王宝兰丈夫的祖上。此后该房一直由王家居住。今年已81岁的王宝兰说,房子是她丈夫的哥哥典过来的,她自18岁嫁到该村,已在这间房子里住了六七十年。原告赵锡云今年也已66岁了,他也只是耳闻了当年有出典这么回事。但他向记者出示了其父赵其奎于1951年土改时拿到的土地证和房产证,记者看到,在这由当时的义乌县政府颁布的证件上,所载的户主确实为赵其奎。然而,王宝兰家却保存了两张清清楚楚的典当契约,一张是1924年订立的,载明出典年限为10年,典价为30块大洋,另一张是1937年订立的契约,载明出典年限为15年,典价为30元旧币。王宝兰的儿子曹伟兴对记者说,这房子他们已住了这么多年,原告都不来取回,如果他们早点取回的话,他家说不定能分到房子,现在来取,受损的只是他家。 谁是谁非 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认为,该房屋一直以来都系原告家族所有,在新中国成立后,又明确登记了该房屋的所有权系原告的父亲赵其奎所有。现原告的父母均已去世,作为惟一法定继承人,这房屋所有权理应归原告所有。而被告的契约是在解放前订的。经过了土改,原告的土地房产证就是政府对原告产权的最大认可,同时也就否认了所谓的典当关系。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则认为,赵家第二次出典是在1937年,期限是15年,那么典期期满应是1952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再往后推10年,即到1962年以前应当主张赎回。过了这个时效,就不受法律保护。 然而,原告指出,虽然双方的祖辈签订契约时定了15年的期限,但又在后面加注了期满后不拘年限原价回赎的字样。所以他们要取回房子不受年限的限制。 城东法庭的经办法官吴功君认为,土地证与典契并不矛盾,因为典契上载明了出典期限1952年到期,因此1951年土改时,房屋的产权仍属于原告赵锡云的祖辈所有。但对于典契,有个期限的问题,如果有典期的,期满后10年内提出回赎,法律会支持,如果没有典期的,在30年内提出回赎,法律也会支持,否则就视为绝当。而对所谓的不拘年限,法律其实还是有限制性规定的,如果典期期满超过10年的话,仍然视为绝当,并不是说可以无限期提出回赎。 最终,法庭认为虽然第二份典契上一方的签名人曹法海(王宝兰丈夫的哥哥)已过世多年,但仍有两女儿在世上,以王宝兰及家人作为该案的诉讼主体显然不符,因此裁定予以驳回。但当事双方都表示将把官司打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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