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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 日前,丰台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楼房玻璃从高空坠落致人受伤而引起的赔偿案件。原告武春锦起诉房主张某和楼房管理单位——丰台区房屋管理局某房管所,要求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费共计10455元。 77岁高龄的武春锦家住丰台区某居民区2号楼。今年7月22日,武春锦老人出来乘凉,见几个熟识的老人正在邻近的9号楼下聊天,武春锦便凑了过去。突然,一块大玻璃从该楼坠落,恰好砸在武春锦头部和肩部,武春锦顿时血流满面,昏倒在地。经抢救,武春锦老人脱离了危险,但头部缝合14针,肩部缝合8针。 经当地派出所调查证实,该块琉璃是从9号楼22层2201号张某居住的房间处坠落的。武春锦子女找到张某和房管所要求赔偿,张某认为玻璃坠落伤人不是自己的过错,不应该赔偿;房管所认为玻璃坠落系不可抗力,房管所没有过错,也不同意赔偿。原告武春锦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坠落的玻璃是22层2201号房屋的附属设施,张某作为该房的所有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房管所是9号楼的管理单位,未能尽到管理义务,也应与张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丰台区法院即将开庭审理此案。(范跃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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