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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陈祥玉)近日,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侵犯隐私权案。法院依法对逃匿在外的廉滨、陈巧芬夫妇作出了缺席判决:当面向原告杜俊明、赵秀英夫妇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今年5月30日,廉滨趁邻居杜俊明、赵秀英夫妇不在家之机,从窗户下的墙上打了一个洞,而这个洞正好通过室内的暖气片缝隙,能窥到对方起居的情况。于是,廉滨便买来了相应的电器材料,按照他所学到的科学知识,制成了一套坐在家中就能窥视到对方生活起居的“电子眼”和与之配套的“电子耳”。3天后,也就是6月4日,杜俊明、赵秀英夫妇无意中发现了这一秘密,于是在又气又恨中向“110”报案。在公安机关受理此案不久,他们又以对方侵犯其隐私权、造成精神损失、要求赔偿为由,一纸诉状将侵权的被告廉滨、陈巧芬夫妇一并告上了法庭。 由于该案在山西省、太原市尚属首例侵犯隐私权案,所以从公安人员一受理该案,数家新闻传媒机构都将其当做“焦点”、“热点”而予以一再采访和反复曝光,被告廉滨、陈巧芬夫妇认为“看出麻烦了”、“事情闹大了”、“无脸见人了”,便一块儿逃匿了。 该案经过一审判决,因为被告找不到,所以也就无所谓是否上诉了。不过,法院已采取了登报公告视为送达的法律手段,执行判决仅仅是个时间问题了。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滞后的民法通则中,尽管没有“侵害隐私权”和“精神损失赔偿数额”的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了相应的说明。因此,侵害公民的隐私权,也应视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理应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和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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