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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湖北网8月28日消息:大骗子方晓与他人合谋,从武汉某证券企业骗得一个交易席位后,竟一次性从该证券企业“骗”到200万元人民币,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 法院原审认定方晓为此案“从犯”,判刑6年,但经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此案于近日获改判:方晓以诈骗主犯论处,判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方晓原为广东某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5年1月,他与邹川(在逃)采取私刻印章、伪造文件手段,打着“中国银行山西信托投资公司太原证券业务部晋晓康”的牌子,在武汉某证券企业骗得596号证券交易席位,邹川充任首席交易员,大肆骗取资金。 当年4月,邹果然利用交易员“职务”之便,将200万元从该证券企业汇至方晓在深圳的账户上,接着,方晓拿出其中30万元给邹川,其余赃款据为已有。案发后,警方追回78万余元,方的亲属退赃4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方晓在诈骗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案发后积极退赃,可减轻处罚。但检察机关认真审查该判决后,认为方指使邹将200万元巨资划出,由自己支配,应视为此案主犯;且挥霍其中170万元,造成了国家80余万元的巨额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今年初,武汉市检察院以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为由,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武汉晨报》张明泉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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