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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侵犯隐私权案。法院依法对逃匿在外的廉滨、陈巧芬夫妇作出了缺席判决:当面向原告杜俊明、赵秀英夫妇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今年5月30日,廉滨趁邻居杜俊明、赵秀英夫妇不在家之机,从窗户下的墙上打了一个洞,而这个洞正好通过室内的暖气片缝隙,能窥到对方起居的情况。廉滨制成了一套坐在家中就能窥视到对方生活起居的“电子眼”和与之配套的“电子耳”。3天后,也就是6月4日,杜俊明、赵秀英夫妇无意中发现了这一秘密,于是在又气又恨中向“110”报案。在公安机关受理此案不久,他们又以对方侵犯其隐私权、造成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为由,一纸诉状将侵权的廉滨、陈巧芬夫妇一并告上了法庭。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滞后的民法通则中,尽管没有“侵害隐私权”和“精神损失赔偿数额”的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了相应的说明。本报综合报道/葛成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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