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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创本市知识产权案索赔金额最低的“大汉灵芝”科技成果侵权案,昨天有了权威的说法。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上海大汉灵芝保健品有限公司、上海聚茂医药研究所停止侵害原告上海民生中医药研究所“大汉灵芝胶囊”、“灵芝破壁孢子冲剂”产品科技成果权,赔偿原告一元,并在《解放日报》上刊登道歉声明,费用10000元由两被告负担。 1996年6月,由原告提供其开发的灵芝类保健品、灵芝类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保健食品的技术,许文雅和陈祥仁提供资金,上海封浜中药厂提供厂房,成立了合作经营的被告大汉公司。大汉公司在其生产的“大汉灵芝菌丝体胶囊”、“灵芝破壁孢子冲剂”等产品包装及宣传资料上均注明为原告研发。次年11月“大汉灵芝菌丝体胶囊”获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1998年7月,原告退出被告大汉公司,并授权该公司可无偿在上述产品上使用原告的名称“上海民生中医药研究所开发”字样。今年二三月间,原告发现两被告在本市数家电视台播放广告,其中一段广告画面上出现“大汉灵芝菌丝体胶囊”产品的同时,配以“上海聚茂医药研究所研制”的字样。 此外,两被告去年7月和今年2月分别在本市两家报纸上刊登文章,声称“由许文雅主导的上海聚茂医药研究所立志要在灵芝科研中作出一项震惊世界的重大突破———将聚集整体灵芝精华的孢子粉破壁……”等等。原告以为,两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其科技成果权,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象征性的一元钱。(记者 唐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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