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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妹状告劳动局续闻:劳动局提出上诉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8月31日13:01 南方网

  本报讯 (记者吴辉 实习生冯冬梅)曾一度引起社会关注的“打工妹状告劳动局”一案(本报5月29日、7月3日曾作报道)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佛山市劳动局败诉。佛山市劳动局称,此案一审由于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致使案件出现了意想不到的结果,他们已于本月中旬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今年4月2日,佛山市三鼎实业公司女工朱某向佛山市劳动局举报该公司的劳动违法行为,5月24日,朱某(以佛山市劳动局行政不作为为由),一纸诉状将佛山市劳动局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令被告“履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违反劳动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定职责,并纠正其不在法定时限内结案的不正当行为。”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7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责成被告佛山市劳动局依照《劳动监察程序规定》在规定的法定期限内履行劳动监察职责。佛山市劳动局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

  劳动局:我们按程序已履行法定职责

  佛山市劳动局在《行政上诉状》中称:他们接到朱某的举报后,4月3日进行了登记,4月4日立案,并用电话向被举报单位了解情况,4月6日约朱某到劳动局调查核实情况,4月10日到被举报单位调查,4月14日通知朱某她的有关问题已基本解决,其中有的问题需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解决,18、19两日劳动局多次传呼朱某让其到劳动局,但她不复机也不来,4月24日他们对此提出处理意见并结案。佛山市劳动局认为,朱某的做法属举报行为,他们已依照《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按“及时登记、立案、调查处理、结案、告知”的程序在12天内履行了法定职责,而且已将处理意见告知朱某,维护了其合法权益。根本不存在“行政行为不当”的问题。用人单位不存在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与克扣工资问题,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由于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问题,是由于朱某倾向买商业保险,而单位坚持买社会保险所导致。被举报单位的违法行为是轻微的,并立即承诺改正,不进入劳动监察程序是合理合法的。而朱某提出的补发工资、补买社会保险方面,双方各执己见,有争议,只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解决。

  朱某律师:朱某若赢了官司将是里程碑式胜利

  朱某的代理律师对此却表示了不同看法,他说:不能将举报和监察对立起来看,否则就会出现劳动监察机构接到举报后,不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查处劳动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在劳动违法案件中,劳动者是弱者,如果劳动部门不依法采取监察手段,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是让其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处理,那么,劳动者在举证、应诉等方面都会处于不利地位,劳动部门依照劳动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如何得以体现?他说:如果朱某最终能打赢这场官司,那么,对于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来说,将是一个里程碑式的胜利。

  佛山市劳动局有关负责人认为,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全国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原国家劳动部《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处理劳动违法案件是否继续有效?已建立的劳动举报制度是否要作改变?显然,一审法院依据的法律是错误的。(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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