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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昨日,一名刚毕业的中专生代表他们一班的同学到本报诉称:他们先在一商场实习,几个月后,说是专业不对口让其回家,后他们又到一超市实习,期限长达一年,每月只有100元工资,但却干着最苦最脏的活,名曰“磨练”。后来他们又到一家礼品公司实习,此公司明明知道他们已实习了一年多,但还说要“按国家规定办事”,让他们再实习半年,并说是实习半年后,签订劳动合同。实习期间,也是让他们做单位里最苦最累的活。实习期满后,竟把他们全都扫地出门。 南京玄武区劳动局戴局长则认为,学生所诉的用人单位的行为,是被《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所明确禁止的。学生实习一般不能超过半年,超过此期限,就应视为求职,而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收求职者,10天内必须明确是否留用,决定留用后,7天内一定要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并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试用期间应获得本单位劳动者相应的待遇,违反规定,劳动部门有权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周敏 李兰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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