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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朝阳消息 昨天记者获悉,朝阳市首起老师体罚学生诉讼案已由双塔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发生老师体罚学生事件的朝阳一中赔偿患精神分裂症的学生姜某经济损失4.7万余元。 原告朝阳一中初三学生姜某诉称,自1998年下学期因未参加班主任老师郑某所办英语补习班,受到歧视,经常被罚站,精神受到刺激,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经住院治疗,至今年5月,花去医疗费几万元,要求被告朝阳一中郑某赔偿医疗等费用和精神损失费共计73万余元。被告朝阳一中对此予以否认。经法院审理查明,学生姜某由于迟到、完不成作业等原因,多次被班主任郑某在走廊罚站,罚站后造成姜某不爱说话,总趴桌子等。今年4月12日,法院委托锦州康宁医院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姜某患有延迟性应激障碍,发病与所经历生活事件有直接关系。法院认定姜某被经常罚站,使其精神长期处于压力和压抑之中,导致精神障碍,行为人郑某负有主要责任,法院一审判决由朝阳一中赔偿原告医疗等费用4万余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对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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