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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指南:没钱打官司 法律援助帮你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9月05日06:16 北京青年报

  谁都知道,打官司要花钱。可您若是一位家庭生活挺困难,又遇到了难解的法律问题,亟待法律为你讨公道、申正义的“弱者”,您能不花钱或花有限的钱请律师,打官司吗?回答是肯定的。只要您符合规定条件,法律援助中心便会无偿地向你伸出援助之手,而且只要理在你一方,便会胜券在握。

  -法律援助帮了这些人

  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却常听到一些不孝儿女只顾三口之家而置老人于不顾的事情发生,那么,谁帮这些无力出钱打官司的老人讨回公道呢?

  62岁的张某是记者在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遇到的一位申诉人。张某的父母均已九十多岁高龄,且瘫痪在床,父亲还得了膀胱癌。张某和三妹在父母的病床前尽孝几十年,而他的另外三个妹妹每人每月只出一百元赡养费,对老人从不照料。近几年,张某身体大不如前,他和未婚的三妹一起照料父母已日感力不从心。但面对其他几个妹妹不照料老人的做法又无可奈何,于是张某将三个妹妹告上法庭,要求她们也能承担起一块照料父母的责任……

  在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接待张某的王静霞律师介绍说:“张某提出的赡养费问题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但面对其他几个妹妹经济无法再多负担的现实,张某提出的要求其弟妹付出赡养老人行为的援助请求,目前我国法律暂无法操作。张某没有获得法律援助。”

  而74岁的姚大妈则成功的获得了法律援助。姚大妈有五个儿子,丈夫已病逝。两年前,姚患了半身不遂,语言表达不清,生活不能自理。她的二儿子将母亲接到自己家中照料。因母亲的病情离不开人,二儿子一刻不能离开病床左右,工作也不得已放弃了,失去了经济来源,母子二人的生活陷入困境中。

  在通州区氵郭县镇司法所的帮助下,通州区法院受理了该案,并在详尽调查的基础上作出判决,老人今后的生活由其二儿子负责照料,其他四个儿子每人每年给姚大妈生活费1000元,医药费由五个儿子平摊。姚的二儿子接到判决书后感慨地说:“法律的无偿援助不仅解决了我母亲的后顾之忧,也解决了我的实际生活困难,真得感谢今天的社会。”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李宇刚律师就此介绍说,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了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在城市,确实有一些子女不善待老人或不管老人,遇此情况,老人们往往呼天不应叫地不灵,其实法律援助可以无偿对他们提供有效的帮助。农村的老人丧失劳动能力后没有经济收入,我们对这类人提供法律援助更是义不容辞的。

  外地民工到北京干“苦力”,受到意外伤害而用人单位却不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举目无亲的他们该到哪里讨说法呢?

  1998年7月30日,15岁的民工杨小林在某建筑工地上绑钢筋时,不慎从4米多高的架子上摔了下来,被地上的一根直立的钢筋戳穿腹部。杨小林被诊断为腹部穿通伤、降结肠破裂、横结肠破裂、空肠破裂、小肠系膜破裂、腹壁及右大腿扎伤……

  为医好儿子的病,家在湖北农村的杨家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但建筑公司却只肯支付杨小林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对他的伤残赔偿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一概不管。人地两疏的杨小林听一位熟人说北京的法律援助中心管这事,便在危急之中找到该中心,经中心人法律工作者的多方奔走,终于用法律为他讨回了公道,杨小林一审、二审全部胜诉,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损失费30972元。

  “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本身就在法律援助的范围内,更何况这个案例中的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雇佣童工。未成年人是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杨小林远赴北京打工,靠体力劳动获取报酬,受伤后不仅没有经济来源,还要支付昂贵的医疗费,是法律援助保护了他最基本的权益。”李宇刚律师说。

  下岗职工是社会的特殊群体,他们大都上有老下有小,下岗后失去主要的生活来源,当他们与用人单位发生法律纠纷时,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1998年6月11日,原北京市运动衣厂67名职工的代表李德英来到了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1992年该厂与北京某俱乐部(某公司的前身)合作经营厂房,协议期限30年,李德英等职工依照此合作协议被分配到某公司,但从1996年11月起,该公司就不给职工发基本生活费,也不为职工们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职工们的生活陷入了困境……

  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须尽快支付职工最低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等各项费用,但这家公司仍未能履行协议。1998年3月23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解除了北京运动衣厂与某公司的合作经营厂房协议,但未处理职工们的去留问题。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和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职工们最终恢复了与北京运动衣厂的劳动关系,得到了各种欠发的费用。

  李宇刚说:“依照我国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这些职工虽恢复了与北京运动衣厂的劳动关系,由于这个案子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工人们需要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这样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机构来帮助他们,才使问题最终得到解决。”

  残疾人是全社会都在关心的对象,他们在人生的道路上要面临比正常人多得多的困难。一旦面临法律纠纷,他们该上哪儿去寻求保护呢?

  1999年5月,通州区牛堡屯镇垡头村的残疾人荣某因一桩小事与同村的汤某发生口角,荣某被汤某打成右耳鼓膜穿孔。被打伤后,荣某头晕目眩,不能正常劳动和生活。为治病,荣某借债近两万元,而此时汤某不但拒绝支付医药费,还口出狂言:“荣某的伤不是我打的,他告到哪儿都没用。”百般无奈下,荣某拨通了通州区司法局的148法律服务热线。

  在律师的帮助下,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汤某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荣某经济损失1.8万元。

  “残疾人本身生活很困难。这个案子中的荣某被打成右耳鼓膜穿孔后,经济上陷入困境,为了保护他的合法权益,应对他提供法律援助。”

  “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特别是保障残疾人的公民权利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给残疾人以帮助,使他们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李宇刚说。

  现在,社会上一些人认为丈夫打妻子是家务事,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司法部门不该插手介入这类事。家庭暴力真是“家务事”吗?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时该向哪些部门求助呢?

  1994年3月,李某同于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婚前李某告知于某自己曾有精神病史,但已基本治愈。婚后,于某带前妻之女与李某共同生活。婚后于某父女多次殴打、辱骂李某,在李某怀孕时也不例外,李某生子后又多次遭打骂,屡次被赶出家门,造成李某多次住院治疗。更有甚者,于某还拒绝抚养李某母子。1998年6月,李某遭毒打后,母子被赶出家门,流浪街头致精神病复发,其幼子失踪,下落不明……

  面对于某令人气愤至极的行为,李某之母代其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认为李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指派专门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虐待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李宇刚律师谈道:“这个案子中于某长期虐待妻子李某,不论从社会道德上讲还是从我国法律上看都是绝对不允许的。李某的人身权益受到明显的侵害,被迫离家出走,经济上极度困难,生活上孤立无援,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向她伸出援助之手是责无旁贷的。”

  “家庭暴力犯罪由于其取证困难及当事人心理因素等原因长期不为社会及司法机关所重视,但其危害性却丝毫不比其他犯罪的危害性差。希望这个案件能够引起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犯罪的重视和关注。”

  -法律援助的起步与发展

  1994年初,司法部正式提出建立和实施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并首先在我国部分大中城市开展了法律援助工作试点。截至今年7月31日,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已有1385个,法律援助专职工作人员4000多人。

  为有效实施国家法律援助制度,我国建立了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区)四级构架的中国法律援助机构体系。

  据不完全统计,自1996年以来,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2.8万多件,接待咨询298万多次。今年1至5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含公证法律援助事项)共62310件,其中刑事案件32789件,民事案件26238件,行政案件593件,非诉讼代理2690件,咨询68万余次。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对保证法院指定刑事辩护的落实、保障刑事被告的法定诉讼权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大批经济困难的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下岗职工因得到法律援助而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几年来受援对象达40万人。据今年1至5月统计,受援对象中,未成年人占16.1%,妇女占21.7%,老年人占16.5%,残疾人占13.7%。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李申虹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北京市共有6家法律援助机构,9个法律援助组织。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1997年6月正式挂牌开展工作,截止到今年5月底,全市共免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562件,其中,刑事援助案件3311件,民事案件251件,共有158家律师事务所的1160名律师参加了法律援助的值班接待工作,接待来访三万余人次,电话咨询11371人次。

  -法律援助面临的困惑

  李申虹介绍说,目前,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最大困难是资金不足。1996年3月,北京市成立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其资金来源是国家拨款和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捐资。基金会对每一起刑事、民事案件分别补贴300元和150元,但对于日益增长的办案经费来说,这无异于杯水车薪。

  据介绍,全国法律援助每年的业务经费为14万元,而实际所需为54万元。为此,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一位负责人呼吁:“应将法律援助纳入国家的财政预算,以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李申虹说:“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多、难度大,往往涉及到社会的各个管理部门,而在实际工作中,法律援助工作者对各部门的推诿、拖拉总显得无可奈何。毕竟法律援助不是万能的,它不能包办一切。”

  “《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法律援助的法律地位,但这法律条款仅对法律援助的对象做了原则上的规定,并没有对法律援助的一些根本问题如机构设置、职能定位、资金来源、相关部门互相协调等问题做明确规定。我们希望相关部门对法律援助的立法问题研究落实,尽快出台北京市法律援助的相关条例。”本报实习记者吴海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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