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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8月17日,从河南省鲁山县传出一则消息:河南江河机械厂职工殷延明因不满本单位对他的开除决定,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讨回了公道。 据介绍,1980年9月,殷延明被招收到河南江河机械厂任电工。1983年3月,殷在该厂劳动中不幸致残,并被鉴定为三级伤残,后该厂将其调至该厂机动处做抄表工作,并任抄表组组长。1998年11月11日,江河机械厂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以殷延明有贪污行为为由,开除了其厂籍,并对殷专门下发了江厂劳(1998)154号文件。殷不服,于1999年9月向鲁山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员会以本案已过申诉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为此,殷延明在不服仲裁决定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河南江河机械厂告到了鲁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企业开除职工必须具备一定条件,而被告并无充分证据证实原告有贪污或其它违规违法行为,因此被告擅自决定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故依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劳动法有关规定,判决撤销河南江河机械厂“关于给予殷延明开除厂籍处分的决定”。 一审宣判后,被告以该案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胡耀华 孟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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