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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合同期限不足半年不许“试用”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9月05日10:32 中新社网站

  中新网上海9月5日消息:上海市新近颁布的《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合同 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许设试用期。

  据法制日报报道,《通知》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 一至三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上述规定,订立劳 动合同是约定试用期的必备前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单独签订的试用期合同,其所约定的试用期无效,这一期限应视作劳动合 同的期限;而超出有关部门规定期限的那部分试用期,也应视作劳动合同的期限。

  近年来,一些企业借“试用期”之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在“试用”中故意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 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更有甚者、经常拖欠、克扣员工工资,或以“试用”为名频频招募和更换人员,达到廉价聘用劳动 力的目的。上述规定旨在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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