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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沈阳9月5日消息:辽宁朝阳市学生被老师体罚导致精神分裂案已有了一审结果:老师体罚学生事件所在学校 朝阳一中被判赔偿受害学生姜某经济损失4.7万余元。 据辽沈晚报报道,朝阳一中初三学生姜某代理人诉称,自1998年下学期因未参加班主任老师郑某所办英语补 习班,受到歧视,经常被罚站,精神受到刺激,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经住院治疗,至今年5月,花去医疗费几万元。要求被告 朝阳一中郑某赔偿医疗等费用和精神损失费共计73万余元。被告朝阳一中对此予以否认。 经法院审理查明,学生姜某由于迟到、完不成作业等原因,多次被班主任郑某在走廊罚站,罚站后造成姜某不爱 说话,总趴桌子等。 今年4月,法院组织的司法鉴定认为:姜某患有延迟性应激障碍,发病与所经历生活事件有直接关系。 法院认定姜某被经常罚站,使其精神长期处于压力和压抑之中,导致精神障碍,行为人郑某负有主要责任,法院 一审判决由朝阳一中赔偿原告医疗等费用4万余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 对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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