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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了一起因施工单位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没有认真清理地下现场,从而造成他人误入地下室而被活活饿死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判令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和浙江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赔偿原告死者林雪鸿之父母林兴才和詹美彩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37080元人民币;林兴才因监护不力,对林雪鸿之死也负有一定责任,另外24720元经济损失由林兴才负责。 春节前夕,女青年神秘失踪 今年1月22日,温岭市大溪镇横后村23岁的女青年林雪鸿吃过早饭,做好家务,从前些天领回的1000多元工资中取出150元,对父亲林兴才说:“爸爸,我这几天身体有点不舒服,今天到市第一人民医院找苏医生看一下。” 这天晚上,林雪鸿没回家过夜,因平时林雪鸿也偶有在工友家过夜的情况,其父对女儿未回家也没有特别的注意,只是在第二天一早向村人打听有没有看到女儿。 晚上,做好晚饭等女儿回家的林兴才坐在椅子上迷迷糊糊等到天亮也不见女儿的踪影。这时林兴才慌了。24日一大早,他匆匆扒了几口早饭,就直奔温岭市区太平镇,到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找林雪鸿的朋友苏医生。苏医生告诉他,头天上午,林雪鸿曾来找过她,向她咨询过一些妇科疾病常识,下午就没看见了。在医院里,看到林父那焦急的样子,人们纷纷建议他到电视台做个寻人启事,或许这样会很快找到女儿。 从这天开始,林兴才天天骑着一辆破旧的自行车在温岭市区的大街小巷和相邻太平镇的温峤、锦屏、横峰等乡镇寻找。腊月十九,在外面打工的林雪鸿的哥哥得知妹妹出走未归,也急忙赶回家与父亲一起寻找。 就这样,在“爆竹一声除旧,桃符万户更新”的喜庆气氛中,林家父子为寻找走失的林雪鸿,在四处奔走中度过了新千年的第一个春节。 封死地下室中的遗物说明林雪鸿曾苦苦求生 正月十四(2月18日上午,亲友们汇集在林家,七嘴八舌商议下一步如何寻找林雪鸿。有人说,还是继续到温岭市区找好,因为林雪鸿从未单独出过门,不太可能一个人远走他乡;有人说,时间过去这么多天了,春节前后社会上又乱,阿鸿人又老实忠厚,恐怕是凶多吉少…… 这天上午10时许,一辆警车悄然驶到林家门前,温岭市公安局大溪刑侦中队的民警告诉林兴才一个不幸的消息:“昨天(即正月十三)下午4时,市第一人民医院综合病房大楼地下室承建单位———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的施工人员在地下室最里面的房间门口发现一女尸,经分析很有可能是失踪的林雪鸿。现尸体保存在市殡仪馆,请你们前去辨认。” 一进入殡仪馆,当服务员拿出死者的衣物时,林兴才一眼便认出这些衣服就是他女儿林雪鸿出门时穿的那些新衣裳,“天哪!我女儿阿鸿真的没有了……”次日,林兴才的几个亲友你捐一百他捐两百,火化了雪鸿的尸体,并买了一穴公墓安放骨灰。尸检结论为冻饿而死,死亡时间约在尸检前一星期左右(即在正月初六七左右)。 据参加现场勘查的民警介绍,沿地下室过道和一些房间门口的墙角,很有规律地堆放着死者的一些衣物,好像是做什么记号,分析推测可能是死者为求生,曾在伸手不见五指的地下室沿墙壁摸索前进,希望找到出口,而尸体正好倒在离出口处最远的房间门口也可以说明死者在为求生做过各种努力和挣扎。 承建大楼地下室装饰工程的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职工陈某在接受民警调查时说,因为春节放假,施工队于1月25日(即农历十二月十九)切断了地下室的所有照明用电,锁上了地面通往地下室的出入口大门,并在门上贴了封条。就这样,误入地下室的林雪鸿被困致死。 林雪鸿父亲讨回公道 4月17日,在郑春天律师的帮助下,林兴才夫妻向温岭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等四单位赔偿原告丧葬费、赡养费、死亡补偿费91000元人民币,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8月10日,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人身损害赔偿案。这天的公开审理原告和被告双方围绕林雪鸿是如何进入地下室和林雪鸿是否有精神病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对林雪鸿是否是精神病患者,法院根据原告林兴才向法庭提交的林雪鸿在温岭市精神康复医院门诊病历和林雪鸿在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开具的药物,认定林雪鸿系精神病患者这一事实。 对林雪鸿之死,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直接控制了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病房综合大楼地下室,对地下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应承担直接的管理义务,而该公司对林雪鸿误入地下室后在封门前检查时缺乏充分注意,导致林雪鸿冻饿死在地下室,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被告浙江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是该大楼工程的直接承建者,应全面负责大楼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故该公司对林雪鸿之死也应负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该综合大楼为在建工程,尚未交付使用,故业主和另一被告不承担民事责任。林雪鸿系精神病患者,她的外出死亡,其父亲负有监护不力之责,也应负一定的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林兴才和詹美彩因林雪鸿之死亡造成经济损失61800元(包括死亡补偿费60800元,丧葬费1000元),由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承担35%,即人民币21630元;浙江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承担25%,即人民币15450元;其余40%由原告自负。本案受理费3240元也同以上比例分摊。 据悉,原告方律师认为法庭对林雪鸿的精神病认定缺乏足够依据,不对死者家属进行精神损失赔偿也于理不通。因此不服本判决,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滇池晨报)刘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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