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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 4岁的脑瘫儿状告省立医院一案昨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索赔金额高达315万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据了解,这是我省目前为止索赔金额最高的医疗纠纷案。 患儿陈某某,1996年5月29日上午在省立医院剖宫产出生,系双胞胎中的小双。产后按爱婴医院要求母婴同室,母乳喂养。5月31日上午8时许,小双突发抽搐转儿科治疗,6月13日母子出院。出院后,陈某某又先后多次出现惊厥,昏迷现象。后被诊断为脑瘫。 在昨天的庭审中,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其父陈伟铭认为,小双出生后为优良新生儿。由于医院违背母乳喂养原则和新生儿护理规范,使原告在出生后3天内未吃到糖和奶,导致原告休克。在以后的治疗中,又将原告误诊为“低钙抽搐”,并仅对原告补钙,最终导致原告残疾,此病例应属医疗事故,要求省立医院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70万元,残疾人生活补助费25万元,精神损害补偿金20万元。 被告省立医院辩称,陈某某出生后医院的护理符合有关规定,并且出示了完整的进食营养记录。其后的诊疗行为亦符合原则,且与陈的病情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陈某某患病后不久,其家人即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1998年5月14日,合肥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经鉴定认为,患儿智力发育障碍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频繁抽搐,脑组织缺氧损伤,导致脑瘫,属难以防范的后遗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也存在不足之处,应引以为戒,但此纠纷不属医疗事故。1998年7月14日,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此再次进行鉴定。结果认为此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昨天,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进行案件审查后作出一审判决,医院在病史记录、临床及辅助检查以及对患儿疾病的特殊性和预后的严重性认识等方面存在问题和不足,但这些诊疗行为与患儿病情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病情确实由饥饿引起,省立医院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当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陈伟铭对判决结果不服,表示将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报记者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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