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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佛山电】(记者李春先)佛山一名家长在其子所在中学泳池游泳时溺水身亡,其家属向法院状诉学校人身损害,并提出赔偿要求。 佛山市荣山中学学生潘某和其母亲邹某于1999年6月19日晚购票入场游泳。晚上7时许,一名男泳客发现游泳池浅水区有人溺水,即边呼救边托起溺水的邹某,救生员随即对邹某进行急救。随后110巡警也赶到现场,并通知医院派人到场实施抢救。两家医院医生先后赶到现场参与抢救,约40分钟后,又将邹某送至佛山市中医院继续抢救。 6月26日晚8时许,邹某因心博呼吸骤停死亡。今年1月5日,邹某的丈夫潘某及其家人向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佛山市荣山中学合法经营游泳池,且在邹某发生溺水时已采取了积极的抢救措施,因而对邹某溺水身亡事件不具有违法性和主观过错,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也不应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鉴于该校愿意作5万元的经济补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判令:佛山市荣山中学扣除先期垫付的近3万元,再补偿死者家属2万多元。 死者家属表示对此判决不服,准备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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