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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今夏,市第一医院急诊科医生的两次“好心”竟使他们至今感到很委屈。为先抢救危重病人而未及时填写的病历成了病人家属手中的“把柄”,导致双方发生纠纷。 据市一院急诊科医生介绍,7月末,一位七旬老人因突然神志不清被家人送到市一院急诊科抢救,由于入院时患者生命垂危,医生未让家属挂号,立即进行抢救。虽经医护人员努力抢救,但半个小时后老人因急性循环系统衰竭而死亡。抢救期间,送老人来的惟一家属一直在联系家人,而当其他家属赶到医院时老人已临床死亡。家属要求医生立即提供老人的诊断及抢救过程记录,由于患者未挂号,医生只能事后填补病历,可家属对此不接受,认为医生抢救手段不当致患者死亡。一场医生与患者家属的纠纷持续了相当长时间。 8月,该科为抢救一服毒者,在患者未交款的情况下特准进行了血浆交换。事后患者对抢救中使用的两袋血浆提出了异议,认为属于多余用药,院方不得不退给患者数百元钱。 “危重病人来了,先抢救,义不容辞!”尽管受过委屈,市第一医院急诊科主任李晓峰仍坚持认为他们的做法是正确的。“心脏骤停5分钟、脑死亡8分钟,超过这一时限,患者的生命就无法挽回!” 据调查,多年来,我市各大医院对随时都有死亡危险的危重病人,均立即投入抢救,挂号、交款、写病历等事一律放后。但《职业医师法》却同时作了“医生必须及时填写医学文书”和“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的规定。医学文书是出现医疗纠纷时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从法律上讲,医生同样处于“两难”。 抢救工作能否有个“标尺”?近期,许多医生呼吁寻求法律帮助。(姜旭滨 本报记者 毕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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