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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未按规定填写支票,银行未认真审核,致使7万余元巨款落入骗子手中,这个责任应由谁来负?日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法院审理了这样一桩案子。 1998年7月28日和9月22日,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老孙家饭庄因购买电器配件,分别开出了金额为510元和258元的两张转账支票(收款栏均未填写),交给了售货员“林进全”,并由他递交给了开户银行。这两张支票通过银行同城结算,转至中国银行西安市咸宁路支行。当年年底,老孙家饭庄在与咸宁路支行对账时发现,那两张支票的金额被改为50010元和20058元,收款人栏也分别被填写成其他两个单位后被划走提取。西安市公安局对支票进行鉴定后的结论是:两张支票在自然光下观察,有明显涂改痕迹。为此,老孙家饭庄起诉至法院,要求咸宁路支行返还70068元。 西安市碑林区法院一审认为,老孙家饭庄违反有关签发支票应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的规定,为支票被涂改、变造提供了条件,应负相应责任。咸宁路支行收到存在严重瑕疵的支票,仍予以支取,显属工作失误,应负责任。因此判决咸宁路支行除支付老孙家饭庄768元外,还应赔偿70068元的60%,其余40%由老孙家饭庄自负。 宣判后,老孙家饭庄不服,提起上诉。此案经西安市中级法院审理,日前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翟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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