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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绍兴市无臂青年书法家丁京华,最近终于为自己17年前被变压器电掉的双臂讨回了公道。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绍兴县陶堰镇人民政府赔偿了丁京华各种费用24万多元。 1983年4月1日,年方10岁的丁京华与几个小朋友在玩耍时,爬上晒场旁的台阶去摘桃花,碰到装在这里的一台变压器,被电流夺去了双臂。 丁京华的父母都是农民,当时并未想到用法律武器保护儿子的合法权益,只是要求当时的陶堰公社妥善处理此事。1983年7月,当时的陶堰乡政府与丁京华家签订了一份协议,每月给丁京华30元的生活、护理和医疗补助费,包到年满18岁,至于18岁后的生活,双方当时商定,以后再作协商。 丁京华身残志不残,刻苦练习书法,成为闻名的无臂青年书法家。1991年10月,丁京华年满18岁,丁京华父子向陶堰镇政府提出第二次协商处理的要求,并要求予以合理的经济赔偿,陶堰镇政府发文将丁京华的每月生活补助费增加到100元,晚年安排其到镇敬老院生活。丁京华不同意,提出要安装假肢,各种费用高达199万余元,他的这个要求未被满足。 去年8月30日,丁京华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讼诉。他认为,当时的变压器缺乏必要的防范措施,小孩子很容易走进去,并因此造成了自己的终身悲剧,他要求陶堰镇政府赔偿其各种费用263万余元。今年4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陶堰镇政府赔偿丁京华各种费用计14万多元,丁京华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丁京华触电事故发生时,肇事变压器的产权属镇政府,镇政府依法应承担无过错民事赔偿责任。丁京华的监护人疏于管理,也应承担10%责任。因而判决陶堰镇政府赔偿丁京华共计2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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