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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重庆9月19日消息:打假人士叶光近日在重庆一商场购买了一盒“极品云烟”后,于9月7日正式起诉售烟 商场和昆明卷烟厂。 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已于9月7日正式立案。叶光说,《广告法》第7条第三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 高级、最佳等用语,因此,“极品云烟”的“极品”二字,应为《广告法》中所禁止的广告用语。同时,1997年8月8日 ,国家工商局还在第207号文件中认定“极品”属于绝对化用语。《广告法》还规定,违反该法的是虚假广告,由此认定, “极品”云烟涉嫌欺诈。 他在诉状中请求法院对他在“重庆太平洋百货”所买的一盒“极品云烟”,按退一赔一处理,要求卷烟厂赔偿其 精神损失费500元,要求售烟商场和昆明卷烟厂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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