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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河南省驻马店市风光路与解放路交岔口处赫然放置了一块巨幅彩色灯箱广告。广告画面的主体是在我国家喻户晓的孙悟空的扮演者六小龄童身穿僧袍、面带微笑,在饮用纯净水时的情景。广告的落款单位是驿城区(原驻马店市)自来水公司和邦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业公司)。 此幅广告放置于该市最繁华地段,广告效应非同一般。据驻马店市广告业内人士称,此幅广告是近年来在该市静态广告中比较优秀的,无论从它的名人效应和广告人物的神态所传达出的丰富广告语言等都堪称一流。 然而,就是这样一幅被人们赞赏的广告,却引来一场著作权官司。今年8月3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驿城区法院的判决,摄影记者邱海彬最终获得赔偿。 记者的照片被做成了广告 人们看了此幅广告,在对邦业纯净水产生信赖的同时,或许会问,邦业公司在何处弄到了六小龄童的这张照片? 这正是发生纠纷的关键。而这个关键中的关键人物,也就是该照片的创作人———驻马店日报社美影部副主任邱海彬却对自己的摄影作品未经许可而被作为广告使用大为恼火! 据邱海彬介绍,1998年10月份,中央电视台《西游记》剧组在该市遂平县山查岈山风景区拍摄《西游记》续集时,邱海彬前去拍照,历时一个多星期。此次拍摄活动中,邱海彬共拍摄照片百余幅,大部分为剧照镜头,也有剧组演员休息和当地答谢演出的一些镜头。一天下午,邱海彬在该剧的主演六小龄童休息时,发现其正饮用邦业纯净水,姿态怡然。于是他选好角度,用长变焦镜头在远处拍下了一组六小龄童饮水时的照片。这些照片被驻马店铁诚信息传播公司经理程铁军索要去,说要作为资料保存,后来不知怎么搞的,这组照片的其中一张被邦业公司做成了广告。 之后不久,邱海彬发现了这幅广告。邱海彬仔细辨认了广告图片上六小龄童的神情,并把自己保存的此照片的底版又洗印了几张,仔细对比广告,发现广告所用照片正是自己所拍。邱海彬清楚地记得,那天,他选取的那个角度只有他一人。他确认自己的摄影作品被侵权了。 于是,他决定找邦业食品有限公司领导问个明白。邱海彬拿着自己的照片和底版到该公司,他没有赢得谢意,相反该公司却矢口否认此照片出自邱海彬之手。 记者怒上法庭讨公道 在世人都在极力采取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今天,自己的作品被侵权,反而得不到对方一句道歉或感激的话,邱海彬当然不会答应。几天后,他征求同仁们的意见,并取得了报社领导的支持,果断地拿起了法律武器将驿城区自来水公司和邦业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8万元。 据悉,此案是河南省摄影作品首次被用作商业广告的侵权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和新闻界的关注。 去年11月14日上午,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邱海彬及其代理人———驻马店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安玉兰和邦业公司经理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孙悟空”喝水照片著作权归谁? 在查明广告牌归被告单位所有的事实后,法庭对广告图片上六小龄童的照片的作者是谁,它的著作权归谁所有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调查。 邱海彬首先举证。他向法庭出示了他所拍摄的六小龄童饮纯净水的一组照片及底版。 法庭将此证据交与被告方辨认。 被告方对此证据提出异议。被告称:此照片不是邱海彬所拍,而是铁诚信息传播公司经理程铁军根据与邦业公司的口头协议,为邦业公司拍摄的,是程铁军的作品,照片的著作权属邦业公司所有;原告出示的照片与广告照片不符,人物的眼神一个向内,一个向外,不是同一照片;原告出示的照片与本案没有关系。 原告又出具了该灯箱广告的制作者任某某的证言,任的证言证明了该广告由邦业公司拿来六小龄童的照片,并按邦业公司不改变六小龄童饮水时的神态等要求,经过电脑加工,隐去照片背景和六小龄童的一支胳膊制作而成的经过。 程铁军到庭作证。审判长向程发问。 问:程铁军,这张照片(广告上的照片)是你拍摄的吗? 程:不是。照片是邱海彬所拍。 问:此照片是你交给邦业公司的吗? 程:是的。 之后,原告的代理人安玉兰向程铁军发问。 安:邱海彬给你六小龄童饮纯净水的照片时是否索要了报酬?有无其他约定? 程:邱海彬没有索要任何报酬。他给我照片时一再交待我,照片只能作资料个人保存,不能作广告或散发。 安:你和邦业公司有协议让他们使用这组照片吗? 程:从来没有协议。我把照片交给他们时一再要求他们只能作资料保存,不能做广告。因为照片不是我所拍,上面的人物也有肖像权,我不敢侵权。 安:邱海彬是否通过你向邦业公司要过报酬? 程:没有要过。 针对广告上的照片是不是邱海彬当庭提交的照片的问题,法庭也进行了调查。 被告方称,广告所用照片是另一张照片,并当庭出示了该照片。原告邱海彬及其代理人经对照片进行辨认,确认广告所用照片与被告出示的这张照片不是同一张照片。 但被告坚持说是同一照片。 原告邱海彬向法庭请求查明被告出示照片的著作权。 法官向被告发问。 问:被告,你所出示的照片是否有底版? 被告:没有。 问:原告邱海彬是否有被告所出示照片的底版? 邱:我有底版。(出示底版夹)包括被告广告上使用的和被告现在出示的另一幅照片的底版都在这里,请法庭辨别、确认。 合议庭人员当庭辨认予以确认。至此,照片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已不言自明。 一张照片价几何? 在法庭查清照片的著作权归属,以及该照片被被告作为广告使用的事实后,另一个关键性的问题,也是本案的焦点、难点问题———广告照片的价值和侵权赔偿数额问题,引起了诉讼参与人及旁听者的关注。 原告方代理人安玉兰向法庭提供了有关法律依据。该代理人在法庭上引用了著作权法、民法通则以及《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认为被告应承担侵犯原告邱海彬对摄影作品所拥有的署名权、发表权、使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原告方代理人还向法庭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会议纪要,该纪要明确,在查不清被侵权作品所带来的利益的情况下,著作(包括照片)侵权的数额应在5000元—300000元之间。 被告方认为该纪要不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方强调,此纪要是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内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具体操作规则。虽然不能直接引用在法律文书中,但具有普遍的规范性和参照价值。 法庭在辩论后组织双方调解。原告方首先表示愿意调解。被告方的代理人态度非常坚决地回答:“不同意调解。”庭审经最后陈述结束。 11月27日,法庭人员向原告方传达被告方的意见:被告愿赔偿1万元调解,但要求原告承担此案近三千元的诉讼费用。原告方难以接受。 二审判决原告胜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为了提高本企业邦业纯净水的知名度,将著作权属原告的照片制作成灯箱广告,悬挂于该市繁华路段,未经原告邱海彬许可,且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邱海彬对该作品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获得报酬权。据此,该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邦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停止侵害,将侵权广告灯箱拆除,并予以销毁。公开在驻马店日报刊登向邱海彬道歉的文章(文章内容需经本院审查);二、邦业公司应承担30000元的民事责任,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邱海彬;三、驳回邱海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邦业公司和邱海彬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被告要求让中间人程铁军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称其使用该作品是合法使用;邱海彬未经六小龄童同意私自拍摄,不具有合法性,不应受法律保护。 邱海彬上诉称,邦业公司侵权的范围广、时间长、情节严重,赔偿数额偏低。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构成侵权。原审法院在上诉人的获利及邱海彬的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况下,采取定额赔偿的方法,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且一审判决赔偿数额适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遂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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