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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罗爱萍)昨天下午,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内蒙古人邓某诉广东省工商局对某公司广州分公司违法传销活动和商业欺诈行为不作为一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邓某所诉内容是否属广东省工商局职责或管辖范围。 原告邓某的代理人在法庭上称,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1995年到1997年3年间,以每人交190元入网费便可参加电脑排网反馈奖金活动为诱饵,诱骗了内蒙古赤峰市两千多名消费者入网,骗得40余万元。他于1998年10月14日向广东省工商局经检处投诉,请求查处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未果。同月23日,他再次向该局纪检组投诉,要求查处某公司广州分公司骗收入网费的欺诈行为。同年12月8日,广东省工商局监察室回复称:尚未发现该公司仍在搞传销,若你所在地区有非法传销行为,请向当地工商或公安部门举报。 虽然某公司广州分公司传销已停止,但该公司的非法所得仍未被查处。为此,邓某再次向广东省工商局投诉。今年4月,广东省工商局给他发文称:“你是在天津公司报名成为传销商的,建议你直接与天津公司协商解决。我局已将来信转天津市工商局 邓某认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查处企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且1997年颁发的《传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传销企业收取手续费是违法行为。但广东省工商局却对某著名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行为坐视不管,遂请求法院判令广东省工商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违法传销活动和商业欺诈行为。 省工商局在法庭上辩称,自接到邓某的投诉和举报,他们已认真负责地进行了调查。并于今年4月份给邓某答复。接到邓某的起诉书后,在查阅卷宗时,发现了新的证据,便对之前所作的判断产生疑问,遂于今年8月1日发函广州市工商局,要求其调查有关传销活动和商业欺诈行为,并将结果报至省工商局。邓某提及的传销关系发生在天津,此事应由案发地的工商局查处。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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