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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杏林法院审结一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厦门某电子有限公司当庭支付受害女工邓某4万元,并承诺承担后续治疗费用。 6月13日凌晨3时许,厦门某电子有限公司女工邓某利用厂休30分钟回宿舍,当其走至公司篮球场时,突然遭到公司饲养的4条狼狗扑咬长达数分钟,致使邓某左眼皮撕裂,下泪小管断裂、全身皮肤多处裂伤、咬伤、抓伤,幸保安人员及时发现并送往厦门中医院、厦门第一医院治疗。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邓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损失7万元及精神抚慰金20万元。公司则认为邓某在厂休时间擅自回宿舍,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且在治疗期间,公司人员轮流探视、抚慰,并已支付治疗费用3353.3元及其他费用3000多元,请求免责。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他们及时派人进厂调查取证,发现三条狼狗无公安部门的养犬审批手续,故责令公司当日予以捕杀。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该案属特殊侵权民事纠纷,公司应承担特殊侵权责任,应负担被咬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黄建和 吴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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